本文開始
一、一定要註冊商標嗎?
很多創業者,在初創時期不想花這麼多錢在一些「看不到」的地方上,而智慧財產權被忽略的情形更是不計其數。不可避免地,初創時期的資金確實有限,光是在北部開一間小咖啡廳就至少就需要200萬的費用來維持基本營運。商標權如果被忽略了?有什麼方法補救?以下透過案例來帶各位瞭解,如果忘了註冊商標,法律上還有什麼權利?
如果你想要註冊商標,請看—>商標申請及費用
如果你還沒想好名字,請看—> 什麼是商標識別性?
如果你只有網欲名稱,請看—>網域名稱與商標權
如果你的名字被抄襲,請看—>商標權被侵害如何計算損害賠償?
二、案例情境
(本情境純屬虛構,為本作者對法律之個人意見)
大芝家裡15年前在士林開的麵店「李芝牛肉麵」(沒有註冊任何商標取得商標權),因為哥哥曉明遭到逮捕之後,麵攤掛上歇業告示,而這一停就是4年。這期間內大芝每週會去店裡面幫忙打掃,但仍無法做生意。
4年過後,大芝離開了新聞公司,並回到李芝牛肉麵跟爸媽繼續經營。回復經營的3個月後,大芝被一位持有「李之」商標權的小明提出商標侵權的告訴。值得注意的是,「李之」商標是在「李芝牛肉麵」暫停營業後一年取得商標註冊,指定於「餐廳、小吃攤」服務,並且經營於高雄市區。(延伸閱讀:商標使用及合理使用:廣告用語與商標權的衝突)
三、測驗問題:
大芝現在被「李之」的商標權人小明告了。明明是大芝事先使用商標的人竟然會被自己的商標告!?大芝想破了頭,便找王赦律師協助辯護。略懂商標法的王律師,能否協助大芝主張:因為大芝是善意地在「李之」商標註冊權人之前使用,且可繼續在原先的營業範圍內使用「李芝」商標?
A: 無法,因爲暫停使用商標4年而致喪失權利
B: 可以,因麵店獨資行號未辦理停業或歇業,可以回復繼續使用
C: 可以,該商標權人位於高雄,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
D: 以上皆非
答案: A (請反白)
- 關於答案,您可能會感到有點困惑。以下是了解本題答案前需要先了解的三點事項。
- 首先,要瞭解本題目的答案前,要先理解何謂「商標權的侵害」。本題的爭議在於大芝使用「李芝」商標是否侵害「李之」的商標權?
- 再者,商標侵權主要需要判斷「李芝」的使用是否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將「李芝」與「李之」誤認為同一來源的情況。
- 最後,如果真有商標混淆誤認,大芝可以利用「善意先使用」作為防禦手段。然而,善意先使用的條件主要有*三個條件,必須要符合才能適用相關法律。
四、何謂商標權的侵害?什麼是混淆誤認?什麼是善意先使用?
1.何謂商標權的侵害?
商標權的侵害主要規定在商標法第68條:
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為侵害商標權: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因此,站在原告小明的立場,需要說服法官「李之」和「李芝」二者間有混淆誤認,才會構成侵害商標權的結果。而在大芝的立場,若法官已經認有混淆誤認而構成侵害,大芝可嘗試用「善意先使用」的抗辯主張使用「李芝」商標的行為是商標權所不及之例外。
3.什麼是混淆誤認?
礙於篇幅,本篇不贅述商標混淆誤認的詳細判斷要件。「混淆誤認之虞」的認定要點包含:商標識別性之強弱、商標是否近似暨其近似之程度 、商品/服務是否類似暨其類似之程度 、先權利人多角化經營之情形 、實際混淆誤認之情事、相關消費者對各商標熟悉之程度 、系爭商標之註冊申請是否善意、其他混淆誤認之因素。
3.什麼是善意先使用?
若致使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而有商標侵害,被告得主張商標法第36條善意先使用,條件如下:
(1) 使用在先的事實必須發生在他人商標申請註冊日之前;
(2) 繼續「使用」* 情形「未中斷」**且以原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為限;
(3) 商標權人可以要求在先使用商品應附加適當區別標示,使其在特定條件下使用,避免干涉商標權人權利。
(商標法逐條釋義2017.01; 此等要件未明文規定於法律; 且實務判決更迭勿以身試法; 請尋求專家意見。)
*所謂「未中斷」,筆者認為可由「消費者客觀角度」和「店家主觀角度」分析是否中斷「繼續使用」商標。
**所謂「使用」指使用商標以表彰商品或服務的來源。
五、題目解析:
因為本題並未提及消費者角度,僅提示大芝僅每週到店內打掃,店面未販賣牛肉麵已經許久。若站在商標權人角度想,因爲相信大芝一家已經停止「使用」商標且無繼續使用的可能,才進而去申請註冊「李之」,並計劃至士林開設分店,應該保障商標權人的優先註冊?
A: 雖然法律上並沒有要求停止多久,但為本題中最適合的答案。因為中斷使用商標可能導致無法使用善意先使用作為抗辯。
B: 是否有使用商標與使用主體的狀態無關。例如:沒有因註冊取得商標權的youtuber/網紅團隊若無獨資、合夥或法人組織,仍可以使用商標來表彰商品或服務來源為「台客劇場舉辦的淨灘活動」,「Debbie提供的廣告代言服務」。
C: 邏輯不太正確。如果沒有混淆誤認,則不須考慮善意先使用。不是因為可以「善意先使用」而導致「不會混淆誤認」。
另外,單純就位於「高雄」的「牛排館」而認定無混淆誤認尚嫌速斷,還需考量其他因素。
六、補充資料與後評:
(一)、姓氏、姓名可以註冊商標?
可以,要能證明使用商標後,經不斷廣告、行銷、使用商標,獲得了後天的「識別性」,讓消費者能連結使用的「商標」與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然而,若未能脫離姓氏本身的意義,在一些實務判斷上仍不能取得商標權。
延伸閱讀:什麼是商標識別性? (上篇)
延伸閱讀:什麼是商標識別性? (下篇)
(二)、為什麼街上一堆「X記」?
街上成千上萬的「X記」大多都沒有註冊商標,一方面大家都用所以識別性低,一方面也因為要取得此種商標有難度。「姓氏+記」並不是一個非常好商標。好的商標可以帶有暗示或明示的「描述商品或服務」,且又具有獨特的「識別性」。
暗示或明示讓消費者能夠輕鬆知道你提供的商品服務是什麼,「識別性」讓你成為獨一無二的商標,容易建立品牌連結和避免與他人相似。例如:Nespresso 就是一個不錯的商標,不但依附Nestle原本的商譽,又結合Espresso代表義式咖啡。
(三)、「黎記」 v. 「李記」 的餐廳?
姓「黎」的人很少,消費者會認為「特別」,或許,並不會直接聯想到姓氏,識別性會比較高。姓「李」的人很多,消費者常會聯想姓氏,而且通常使用在餐飲。這時,你必須向智慧局提供大量資料讓你獨佔「李記」在某一項商品或服務。附帶一提,如果「李記」是提供「電路板加工」服務,識別性可能會比「餐廳」服務高些。
然而,同前述所言,姓氏不見得可以順利取得商標權。換句話說,如果你真的不在意商標權的話,用姓名真的是最方便不過的商標了。等到更知名後,再來換名字也不是不行。
(四)、如果題目中為「士林青勳牛肉麵」,而商標權人註冊為「青勳」牛排館?
若站在商標權人角度想,因爲相信大芝一家已經暫停「使用」商標且無繼續使用的可能,才進而去申請註冊「青勳」,並計劃至士林開設分店,應該保障商標權人的優先註冊?應該與合法註冊取得商標權的「李芝」有所區別?
我國商標法採註冊保護原則,商標權之取得,以註冊為要件,然商標貴在 使用,例外尊重先使用商標之事實,設置善意先使用制度,並賦予商標權人得 要求附加區別標示,惟不宜擴大善意先使用範圍而影響商標權人之註冊權益, 以為衡平。
為了貫徹商標註冊主義,仍應以註冊日為主。然而,商標貴在「使用」,為了權衡先前使用者的權利,例外尊重先使用商標之人。善意先使用制度,給予先使用商標之人保障,並賦予註冊商標權人可要求先使用者附加區別標示,避免擴大善意先使用範圍,而影響商標權人之註冊權益。
注意:商標權是採註冊主義,有註冊才有商標權,沒註冊的商標只能繼續使用在原有範圍內。且商標權人有權要求先使用者附加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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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楊杰凱 專利師
2019.05.05
總承國際智權事務所|總承會計師事務所|主持專利師|商標代理人|國立清華大學工業工程管理學系|清大創新創業學分學程|華盛頓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接受新事物,突破舒適圈。主要提供公司成立及智財服務,從工商登記、商標設計、商標申請到專利申請。“Stay positive. Work hard. Make it happ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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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申請 | 服務費及官方規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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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 | NT$ 33,000起 / 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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