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使用侵害商標權?HASHTAG使用他人品牌名稱時,最好先查詢該商標是否已被註冊及其保護範圍,以避免發生爭議。
商標法第 68 條侵害行為、第 5 條商標使用
事實
原告為品牌「QQBOW」之商標權人,擁有自己的電子商務網站,販售女性服裝等商品。
被告在蝦皮購物網站販售與原告相同款式之女性服裝等商品,並於商品詳情的描述文字中,註明「#QQB0W」 之文字。
法院判決(節錄)
智慧財產法院 108 年度民商訴字第 12 號民事判決
一、 商標法第 68 條侵害行為係以「使用」商標為要件,所謂「商標之使用」至少符合1、使用人主觀上須為行銷目的而使用,2、其使用在客觀上必須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等要件。(商標法第 5 條及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1224 號民事判決)
二、 被告是否有使用商標「QQBOW」?
(一)、 被告販售模式為在韓國當地透過臉書直播讓觀眾挑選商品下單,其所販售之物品非自行設計生產。而被告以「QQBOW 款」、「QQBOW」、「QQBOW Kimy 款」夾雜記載於賣場名稱與服飾或鞋子詳細款式之間,故僅係說明此項商品樣式與 QQBOW 粉絲團銷售或 Kimy 於 QQBOW 粉絲團穿戴展示者為相同,在客觀上尚不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
(二)、 被告於網路賣場刊登銷售商品訊息時,除以文字詳細描述該商品之款式外,亦將「QQBOW」作為描述自己銷售商品款式之方式,此應屬「描述性合理使用」,所謂「描述性合理使用」,係指第三人以他人商標來描述自己商品或服務之名稱、形狀、品質、性質、特性、 產地等,此種方式之使用,並非利用他人商標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之功能,純粹作為本身商品或服務之說明。(商標法第 36 條第 1 項第 1 款)。
(三)、 又「#QQBOW」是以「QQBOW」為主題標籤(Hashtag), 其功能是讓使用者藉由Hashtag連結到同一平台內標記有相同Hashtag之貼文,被告在蝦皮購物網站之賣場使用「#QQBOW」,是無法連結到原告的販售場所(不同平台),故主題標籤之使用方式,在客觀上不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
(四)、 綜上所述,被告使用「QQBOW」文字,是用以描述商品之款式,純粹作為本身商品或服務之說明;主題標籤為連結同一平台內標記有相同Hashtag之貼文之功能,並非作為商標使用,不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故被告無侵害原告之商標「QQBOW」。
我們的看法
商標之侵權,首先須認定是否為商標之使用,雖本案判決主題標籤(Hashtag)非為商標之使用,僅為商品款式之描述,但是否構成商標侵權需要考慮多種因素,#Hashtag的使用是否會使消費者產生混淆?認為其為同一來源?販售行銷的場合是否相同?具體而言,如果他人在使用 Hashtag 時使用了他人的商標,可能會導致消費者混淆,使得消費者誤認產品或服務的來源,進而損害商標擁有人的權益,#Hashtag的使用還是有可能會構成商標侵權的。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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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吳靜芸 Gena Wu
商標專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