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說明:原告前於民國 109 年 7 月 16 日以「居家整聊師」商標,指 定用於第 35 類之服務申請註冊,經編為第 109048158 號商標申 請案審查,嗣原告於 110 年 2 月 23 日申准將之分割為 2 件商標 申請案,其中分割後之申請第 110880088 號商標(下稱系爭申請 商標),指定使用於第 35 類之「職業介紹;人力仲介;人員招 募;人力派遣」服務,經被告審查後,認有商標法第 29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不得註冊之情形,以 110 年 4 月 1 日商標核駁第 413584 號審定書為核駁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復經經濟 部以 110 年 7 月 21 日經訴字第 11006305850 號訴願決定書駁回 其訴願,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判決結果:被告應就申請案號第 110880088 號「居家整聊師」商標為核准註冊之處分。
<判決摘要>
一、系爭申請商標所使用之中文「整聊」二字,並非固有之中文詞 語,無法於字典上查得其字義,卷內亦無證據顯示或證明中文 「整聊」二字為固有或已為國人習用之詞語。系爭申請商標中 「居家」、「整」、「聊」、「師」中文雖分別有「家居生活、 住家」、「集合、治理、安放、修理」、「閒談」、「具有專 門技藝的人」之意思,有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之網頁資 料在卷可稽,但由於「整聊」中文二字並非沿用既有之詞彙或 事物,其本身亦不具特定既有之含意,且中文「整」、「聊」 通常係做動詞使用,而無將兩者結合同時使用之情形,又中文 「整」字做動詞使用時,尚有「集合」、「修理」之意,則消 費者在解讀系爭申請商標之中文「整聊」二字時,是否即如被 告所稱普遍認知理解為「透過聊天討論提供整理收納服務」等 說明性內涵,實非無疑。
二、「整聊」音同醫學上常用之「診療」二字,置於系爭申請商標 「居家整聊師」中,相關消費者通常僅會由字音先行理解為「居家診療師」之意思,需運用一定程度的想像、思考、感受或推理,而領會該標識與服務間之關聯性,原告以此作為商標,指定使用於第 35 類「職業介紹;人力仲介;人員招募;人力派遣」服務,給予相關消費者之印象,應有至家中進行醫療或其他方面診療服務等情,非必然得使相關消費者於見諸系爭申請 商標使用於其所指定之上開服務時,即得視為該指定服務之性 質、用途或相關特性之說明。
在 什麼是商標識別性? (上篇) 及 什麼是商標識別性? (下篇) 這兩篇文章中提到了識別性的種類,包含了上述提到的類型:「需運用一定程度的想像、思考、感受或推理,而領會該標識與服務間之關聯性」這種類型通常被認為是「暗示性商標」。
三、依 CHEERS 快樂工作人雜誌報導、MARIE CLAIRE 雜誌報導所載內容,可知該等報導均為介紹居家整聊師所提供之服務內容、 創辦服務之原告及經原告團隊培訓之居家整聊師等訪問內容; 蘋果日報之蘋果新聞網網頁資料,內容為原告簡要介紹居家整 聊師服務之訪問內容;國光幫幫忙綜藝節目之 YOUTUBE 網站之網頁截圖資料,內容為節目介紹擔任並取得原告提供之居家整聊師證照之來賓訪問內容;基隆二信高中同學投稿小論文之網頁資料,內容為提供介紹居家服務之相關內容,其中引述原告提供之居家整聊室課程時,始稱「整理師又稱整聊師」,其餘通篇均係稱該工作者為「整理師」。依原告所提「居家整聊師」 GOOGLE 搜尋結果及搜尋網頁內容資料,益徵系爭申請商標「居家整聊師」為原告所創用之職業名稱,市場上使用「居家整聊 師」提供服務者,均為經過原告培訓認證,並接受原告派案之人員才會使用到「居家整聊師」,其他同業則係使用「整理師」。 此外,卷內並無證據資料顯示競爭同業有使用與系爭申請商標 相同文字之情形。
四、從而,相關消費者於觀察系爭申請商標時,因其中之中文「整聊」非固有詞彙或事物,將其作為表彰服務之標識,又系爭申請商標並非同業競爭者通常必須使用來傳達「透過聊天討論提 供整理收納」之服務之品質、用途或其他特性之文字,甚而系爭申請商標所使用於「職業介紹;人力仲介;人員招募;人力 派遣」等服務,其範圍較「透過聊天討論提供整理收納」服務更為廣泛,故系爭申請商標之註冊應具先天識別性,而無商標法第 29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適用。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局
相關連結: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授權條款臺灣3.0版
本著作採「創用CC」之授權模式,僅限於非營利、禁止改作且標示著作人姓名之條件下,得利用本著作。
Author
吳靜芸 Gena Wu
商標專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