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銷毀請求權之適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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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字號: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99 年度民專訴字第 210 號
判決日期:100 年 9 月 13 日
系爭專利:「抗震承載平臺結構」新型專利
相關法條:專利法第 84 條第 3 項

判決要旨:

專利權人對於侵害專利權之物品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固得請求銷燬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然專利權人行使權利必須具備合理正當性及善意第三人應保護之原則,專利權人僅得向惡意第三人行使銷燬請求權其不得對善意第三人行使銷毀請求權,以禁止其濫用專利權,並避免善意第三人蒙受不可預期之損失,徒增無謂之社會成本。

【判決摘錄】

(一)原告主張

1.原告係我國第 183864 號「抗震承載平臺結構」新型專利專利權人(下稱系爭專利)。

2. 受告知人久福公司知曉被告廠區內所使用之黃光微影設備承載平臺(下稱系爭平臺),係依久福公司第 M252852 號「掃描機專用之基座」新型專利(下稱第 M252852 號專利)之技術所施作。

3.第 M252852 號專利與系爭專利申請範圍完全相同,原告曾對第 M252852 號專利向智慧財產局提出舉發。智慧財產局以第M252852 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之技術內容已見於刊物為由,判定舉發成立而撤銷第 M252852 號專利。

4.原告聲明請求為判決被告應將其相關機器設備之承載平臺予以銷毀。

(二)被告主張

1.被告非系爭平臺之製造、販售廠商,僅係善意向受告知人特捷公司及久福公司採購系爭平臺使用。

2. 被告於採購系爭平臺時,明確要求出賣人應保證無侵害他人專利或智慧財產權。

3. 久福公司則表示其產製之系爭平臺業經最高法院 97 年度臺上字第 1874 號民事判決,認定未落入與系爭專利特徵相同之第 I240783 號確定,故系爭平臺未侵害系爭專利,久福公司並於 98 年 11 月 20 日出具「不侵權保證及規格承諾書」予被告,被告基於久福公司提供之不侵權保證承諾書與最高法院確定判決,善意信賴系爭平臺並無侵害系爭專利之情事,即無故意或過失可言。

4. 被告非系爭承載平臺之製造、販售廠商,僅善意向受告知人採購系爭承載

平臺使用,對系爭平臺之內部結構無所知悉,是原告請求善意而非專利侵權人之被告銷燬系爭平臺,已逾專利權人行使銷燬請求權之合理正當範圍,被告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判決理由

1. 系爭平臺不成立專利侵權:

本件原告臺灣奈米公司與受告知人久福公司間給付權利金事件,經臺灣高等法院 96 年度智上易字第 13 號、最高法院 97 年度臺上字第 1874 號民事判決,確認久福公司所製造之系爭平臺未落入與系爭專利特徵相同之第 I240783 號專利,而原告未將專利技術移轉予久福公司,久福公司亦未使用系爭專利,被告自無侵害系爭專利等事實

2. 銷燬請求權之行使限制:

專利權人對於侵害專利權之物品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固得請求銷燬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然專利權人行使權利必須具備合理正當性及善意第三人應保護之原則,專利權人僅得向惡意第三人行使銷燬請求權,其不得對善意第三人行使銷燬請求權,以禁止其濫用專利權,並避免善意第三人蒙受不可預期之損失,徒增無謂之社會成本。

(1)惡意第三人:倘侵害專利人將侵害專利物品交與經銷商銷售圖利,而該經銷商亦明知為侵害專利物品;侵害專利物品於市場流通,倘相關消費者明知其所購買者為侵害專利物品,其為貪圖較低廉之價格,故意取得之侵害專利之物品;侵害專利人與第三人為通謀虛偽而假造買賣契約,第三人明知該物品係侵害專利物品。

(2)善意第三人:倘經銷商係善意取得侵害專利物品,自無可歸責之事由,專利權人不得對善意之經銷商所有或持有之侵害專利物品行使銷燬請求權;相關消費者自市場善意取得侵害專利物品,倘專利權人得請求善意之消費者銷燬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其將使善意第三人蒙受無謂之損失,亦嚴重影響交易安全,顯然違反公共利益;相關消費者自拍賣、公共市場或由販賣與其物同種之商人,不知為侵害專利物品而善意買得者,基於交易安全之目的,專利權人不得對該等侵害專利物品行使銷燬請求權,以保護善意第三人之權利。

(3)被告為善意第三人:被告與受告知人特捷公司、久福公司之買賣合約書第 8 條第 5 項規定:特捷公司、久福公司保證供應被告之材料、設備及相關零件、製程等絕無侵犯他人之專利或其他智慧財產權,參諸上揭買賣合約書內容可知,被告非系爭平臺之製造或販售廠商,其向受告知人特捷公司及久福公司採購系爭平臺使用,被告於採購系爭平臺時,有明確要求出賣人應保證無侵害他人專利或智慧財產權。 被告信賴系爭平臺並無侵害系爭專利之情事,自無故意或過失可言,其為善意第三人,縱使系爭平臺侵害系爭專利,然揆諸前揭說明,被告向受告知人購買系爭平臺,其不知為侵害專利物品而善意購買,基於交易安全之目的,原告不得對被告所有之系爭平臺行使銷燬請求權,以保護善意被告對系爭平臺之所有權。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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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吳靜芸 Gena Wu
商標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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