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被侵害如何計算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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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商標權遭受侵犯時,計算損害賠償金額是一個複雜的過程。這涉及評估直接的經濟損失、可能的利潤損失,以及商標的價值和知名度如何受到影響。除了實際的財務損失,還可能考慮到品牌的損害和市場地位的損失。專家的諮詢和詳細的市場分析可能是確定賠償金額的關鍵,而在訴訟之前的談判也可能影響最終的金額。因此,對於企業和商標擁有者來說,了解如何精確地評估和計算這些損害是至關重要的。

如何計算請求賠償之金額?

有關損害賠償金額之計算主要規範於:商標法第 68 條(侵害商標權)、第 69 條(損害賠償請求權)

第 68 條

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為侵害商標權: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為供自己或他人用於與註冊商標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未得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製造、販賣、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附有相同或近似於註冊商標之標籤、吊牌、包裝容器或與服務有關之物品者,亦為侵害商標權。

第 69 條

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商標權人依前項規定為請求時,得請求銷毀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及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但法院審酌侵害之程度及第三人利益後,得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商標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

前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本案事實

原告:「馬辣、新馬辣」等6個商標註冊在火鍋店;註冊日期95年10月01日。

被告:「馬麻」註冊在火鍋店。被告於 108 年 9 月 10 日開使使用「馬麻」設計字於行銷餐飲服務;109年3 月 4 日將「馬麻」申請註冊,於同年 9 月 22 日遭核駁;被告於110年10月20日已停止營業。

被告在經營期間使用與原告商標相似的商標及文字,並使用在提供相同服務;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侵害其商標權,要求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損害。

法院判決(節錄)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1 年度民商訴字第 28 號民事判決

一、被告商標是否有致消費者混淆誤認?

(一)、商標法第 68 條第1項第3款「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二)、系爭商標係以未經設計「馬辣」或略經設計「馬」文字分別結合「新」、「辣」字,或右側結合「Mala Hot Pot 頂級麻辣鴛鴦火鍋」文字為主,具有相當之識別性, 而被告使用如附圖三所示被告圖樣及「馬麻」文字,其中附圖三所示被告圖樣之「馬」字經設計,下方亦有「Ma Ma Spicy Hot Pot」,且「馬麻」之文字包含系爭商標之「馬」字,核與系爭商標為近似,且近似程度為不低;而於同一及類似商品使用近似於系爭商標之附圖三所示被告圖樣及「馬麻」文字,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

二、如何計算請求賠償之金額?

(一)、商標法第69條第3項「商標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

(二)、商標法第71條第1項第2款「依侵害商標權行為所得之利益;於侵害商標權者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以銷售該項商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故商標權人無需證明自己所受損害或侵權人所得利益,只需證明侵權人侵害商標權行為之全部收入即可按商標權人依商標法第 69 條第 3 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倘仍須依一般侵權行為之法則,證明侵害人所得之利益或商標權人所受之損害,舉證頗為困難,致不易獲致實益,不足以發揮抑制仿冒效果,同法第 71 條第 1 項各款乃特別列舉其損害賠償金額之計算方式,並於同條第 2 項賦予法院就該法定賠償額有酌減之權限,以符合衡平原則。

(三)、被告侵權事實:

1.被告於系爭商標 1 至 5 公告後之 108 年 9 月 10 日開始使用如附圖三所示之被告圖樣及「馬麻」文字提供小吃、餐飲服務,而被告為餐飲業之經營者,對於同為飲食店之原告所註冊之商標及相關品牌,應較一般消費者有更高之認識並有注意及查證之能力,故被告使用如附圖三所示之被告圖樣及「馬麻」文字經營餐飲服務,致侵害原告就系爭商標 1 至 5 之商標權,主觀上應有過失。

2. 況被告於 109 年 3 月 4 日以如附圖二所示之被告申請商標向智慧局申請商標註冊,經智慧局於同年 9 月 22 日核駁,並於同年 10 月 16 日公告在案,其核駁理由書已提及附圖二所示之被告申請商標與原告系爭商標 1、3 至 6 近似程度高,且提供之商品或服務間存在高度類似關係乙節,惟被告自收受核駁理由書起至 110 年 10 月 20 日止,仍持續使用如附圖三所示之被告圖樣及「馬麻」文字繼續行銷其餐飲服務近一年,足認被告自斯時起即有侵害系爭商標之故意。

(四)、賠償之金額之計算

1.侵權期間之利益以同業利潤標準之毛利率為計算。

2.被告侵權時間:被告自 108 年 9 月 10 日至 110 年 10 月 20 日止(計 2 年 1 個月又 10 天)

3.依原告提出 110 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代號 5611-15 餐館、餐廳業別之毛利率45%為計算標準,故被告於前開侵權期間依上開方式計算所得之利益應為 91 萬 2 千元(計算式:8 萬元 x12 個月 ×毛利率 45%x2 年 1 個月又 10 天=91 萬 2 千元)。

4. 參以被告商店之出資額為 19 萬元,與原告主張其至西元 2018年底已有 8 間直營店,並有多種聯名商品相比,足見雙方商業規模相差甚大,倘將被告上開侵權期間營業所得之利益均評價為被告因侵害系爭商標所得之利益,顯非合理,況被告亦稱其經營不善結束營業,本院綜合上情,認應依商標法第 71 條第 2項規定予以酌減,並應酌減至 13 萬 6 千 8 百元(計算式:91 萬 2 千元×15%=13 萬 6 千 8 百元)。

我們的看法

商標侵權問題對於企業來說是非常嚴重的,不僅會損害品牌形象,還可能面臨法律風險。若商標侵權行為涉及未經授權使用他人商標,而引起消費者混淆或誤認,商標權人可以要求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為了避免侵權,在使用商標之前,應該先進行商標檢索,確認是否已有類似或相同的商標註冊,避免侵犯他人商標權;如果您確認該商標尚未被他人註冊,建議儘早進行商標註冊,以確保自己的商標權益。

總而言之,商標是企業的重要資產之一,保護自己的商標權益不僅可以避免侵權風險,也可以為企業的發展打下穩固的基礎。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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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吳靜芸 Gena Wu
商標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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