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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著作權立法動態:美歐台中四地比較分析
判決研習 · 著作/秘密

AI 著作權立法動態:美歐台中四地比較分析

AI 生成內容的著作權地位是 2023-2026 年最受關注的智財議題。本文比較美國、歐盟、台灣、中國四地的立法與司法動態,分析跨境內容創作者與企業的策略應對。

楊杰凱專利師 · 2026-02-12 · 最後更新 2026-02-16 · 8 分鐘閱讀

AI 生成內容的著作權地位是 2023 至 2026 年最受法律從業人員關注的智財議題。著作權法的傳統前提——著作人必須是自然人——正面臨 AI 工具普及化的根本挑戰。本文比較美國、歐盟、台灣、中國四地的立法與司法動態,為跨境內容創作者與企業提供策略框架。

美國的立場

美國的立場目前最為明確。聯邦地方法院在 Thaler v. Perlmutter (2023) 中判決:純由 AI 系統生成、無人類介入之作品,不符合著作權法的人類創作要件,不受著作權保護。

美國著作權局(USCO)於 2023 年 3 月發布 Copyright Registration Guidance: Works Containing Material Generated by Artificial Intelligence,確立三項原則:純 AI 生成內容不受保護;含 AI 元素的作品,登記時需揭露 AI 部分並排除;「人類選擇、安排、修改」可享編輯著作權。

Zarya of the Dawn 案提供更具體的操作示範:含 Midjourney 生成圖像的漫畫作品,其文字(人類撰寫)享著作權,Midjourney 圖片不享著作權,但人類對整體編輯與排版的選擇安排享有編輯著作權。

歐盟的立場

歐盟著作權保護「作者個人智慧創作」(author’s own intellectual creation),此標準確立於歐盟法院 Infopaq (2009) 案。雖然歐盟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ct(Regulation (EU) 2024/1689)已於 2024 年通過,但 AI Act 並未直接規範 AI 生成內容的著作權地位,問題仍依著作權指令(Directive 2001/29/EC)與成員國法處理。

歐盟成員國法院的初步立場普遍傾向:純 AI 生成不受保護;人類介入程度高的作品可受編輯著作權保護。歐盟 AI 著作權的統一立場尚待歐盟法院明確判決。

中國的立場

中國是四地中立場最寬鬆者。北京互聯網法院在 2023 年的李某訴劉某案((2023) 京 0491 民初 11279 號)中首次認定部分 AI 生成圖像可受著作權保護:原告使用 Stable Diffusion 經多次調整 prompt 與參數生成圖像,法院認為原告於創作過程中有「實質智力投入」,裁定該圖像受著作權保護。

與美國的關鍵差異:美國即使有精心設計的 prompt,純粹 AI 生成部分仍不受保護;中國則以「有實質智力投入」為標準,使部分 AI 生成作品在中國受保護。對在中國市場發布 AI 生成內容的創作者,著作權主張較美國易成立。

台灣的立場

台灣智財局曾表態:AI 生成內容若無人類創作參與,原則上不適用著作權法保護。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判決亦傾向:「著作權法保護人類精神創作之表達,純機器產出而無人類實質介入者,難認屬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此立場與美國 USCO 一致。

台灣最高法院尚無明確判決,但下級審立場顯示台灣採「人類介入是著作權核心」的保守立場,不採中國的「實質智力投入」較寬解釋。

四地立場光譜:中國(最寬)→ 歐盟 → 台灣 → 美國(最嚴)。

跨境策略建議

建立人類介入證據鏈:對在美國、台灣、歐盟發布的 AI 生成內容,建立完整的人類介入文件是著作權主張的前提。建議保留的文件包含:創作意圖文件(構思紀錄)、Prompt 紀錄(使用的具體 prompt 與修改歷程)、修改軌跡(AI 生成版本與最終版本的對比)、具公信力的時間戳記。

著作權登記策略:於美國 USCO 登記時,需揭露 AI 生成部分並排除,人類介入部分單獨申請保護;台灣著作權自動保護,無需登記,但人類介入的舉證文件應同步建立。

企業 AI 使用規範:訓練資料的合法性、AI 工具服務條款的權利歸屬、員工合約中的 AI 工具使用規範、對外授權中的揭露與保證,是企業使用 AI 工具前的四項必要法律檢核。

持續追蹤立法動態:2026 至 2028 年是 AI 著作權立法成形的關鍵期。從業人員應每季檢視四地立法與判決動態,向客戶提供及時的策略更新,此議題的法律環境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演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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