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條款
本服務條款(下稱「本條款」)為總承國際智權事務所(CHUNG CHENG IP,下稱「本所」)與委任當事人(下稱「當事人」)間關於本所所提供之專業服務之合約規範。本所依《民法》第二編第二章第十節「委任」(第 528 條至第 552 條)及《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制訂本條款。當事人就本所服務發起委任程序或簽署委任契約,即視為已閱讀並同意本條款全部內容。
服務範圍
本所之服務範圍包括:
- 專利業務:發明、新型、設計專利之申請、答辯、舉發、行政訴訟、權利讓與及授權
- 商標業務:傳統商標及非傳統商標(立體、聲音、顏色、動態、全像圖)之申請、異議、評定、廢止
- 海外申請:PCT 國際申請、馬德里協定及議定書國際商標、各國個別申請
- 訴訟與爭議:智財民事訴訟、契約審查與撰擬、智權侵權鑑定、授權談判
- 諮詢與顧問:企業內訓、智財策略顧問、教學講座
各項服務之具體內容、交付物與時程,依個案委任契約另行約定。
委任關係之成立與終止
依《民法》第 528 條,委任關係於本所與當事人就委任事項意思表示一致時成立。本所原則上於下列要件齊備後啟動受任程序:
- 利益衝突檢核完成
- 委任契約簽署或書面報價單回簽
- 依報價單約定應先付之款項到位
委任關係之終止,依《民法》第 549 條第 1 項,本所與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均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終止前已執行之工作,本所得依工作進度請求報酬;未執行之部分,當事人亦得依《民法》第 549 條第 2 項就因可歸責於他方之事由所生損害,請求賠償。
收費結構與費用結算
本所收費以個案報價為原則。每件案件之費用結構包括「本所代理費」及「各國官費」(含 TIPO、WIPO 及海外主管機關規費)。
付款方式依報價單約定。
本所目前採銀行匯款方式進行費用結算,匯款資訊於委任合約中載明。費用報價以個案實際工作量為基礎,本所不採套餐式或月費式之概括收費;但 SOURCE™ 商標維權監測訂閱(月繳或年繳)及 TripleGold IP® 旗艦整合方案(以年度顧問費為主)不在此限,依各該方案約定收費。
當事人為《消費者保護法》第 2 條第 1 款所定之消費者者,本所依該法第 11 條及第 12 條之原則辦理,避免顯失公平之條款。
智財權歸屬
委任案件之申請成果及取得之智慧財產權利,於繳清全部費用後歸當事人所有。本所於辦理委任業務過程中所開發或使用之內部方法論、檢核表、教育訓練教材、互動工具及軟體系統(含本網站之互動評量工具),其著作權與其他智慧財產權歸本所所有,當事人不因委任關係而取得任何權利。
當事人就委任案件提供本所之技術文件、商業秘密與其他資料,其智慧財產權仍歸當事人所有;本所僅於辦理委任目的範圍內為必要之利用。
責任限制
本所依《民法》第 535 條後段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辦理委任事務。在法律允許之最大範圍內,本所對委任契約之履行所負損害賠償責任,以當事人實際給付本所之代理費為上限。本所不就間接損害、利益損失或衍生性損害負責;但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本所對主管機關之審查結果、第三方提出之異議或無效程序之最終結果,不為任何保證;亦不就官費或法定程序變動所致之費用差異負責。
不可抗力與服務中斷
因下列事由所致之服務中斷或履行遲延,本所不負違約責任:天災、戰爭、政變、罷工、流行疫病、政府命令、主管機關系統故障、網路與電信中斷、跨國郵件或快遞延遲等本所無法控制之事由。本所於不可抗力事由消滅後,將儘速恢復服務並通知當事人。
修約權利保留
本所就本條款保留隨時修訂之權利。修訂後之版本將公告於本所網站,並標示生效日期。當事人於修訂後繼續使用本所服務,視為同意修訂後之內容。如修訂對當事人權利有重大不利影響,本所將另行以 Email 通知當事人。
爭議解決與管轄
本條款之解釋及適用,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因本條款或委任契約所生之爭議,雙方同意以下列方式處理:
- 先以協商方式解決
- 協商未果者,依《民事訴訟法》第 24 條於不違反專屬管轄之前提下,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如有疑問,請洽 info@cc-collab.com.tw
本條款最後更新日:2026-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