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務所執業準則
總承國際智權事務所(CHUNG CHENG IP,下稱「本所」)依《專利師法》、《專利師執業倫理規範》及《律師倫理規範》之規定,制訂本執業準則。本所同仁於辦理委任業務時,均應遵守本準則。
執業核心承諾
本所以下列三項作為執業之核心承諾:
- 誠信:依《專利師法》第 12 條第 1 款及《專利師執業倫理規範》第 6 條,於辦理業務時不為虛偽不實或引人誤解之表示
- 保密:依《專利師法》第 12 條第 3 款及《專利師執業倫理規範》第 13 條,對於因業務知悉之事項,負有保密義務
- 利益迴避:依《專利師法》第 10 條,不得受任與當事人有利益衝突之案件
利益衝突檢核機制
本所於接受委任前,對所有新案件執行下列檢核程序:
- 比對既有客戶與案件清單,確認無對立當事人
- 比對同領域之既有委任,確認無技術內容衝突之虞
- 確認辦理本案之專業人員與當事人之間無私人利害關係
- 如有疑義,於書面說明後,由當事人決定是否續行委任
跨國合作案件之利益衝突檢核,並及於本所之境外合作事務所。
保密義務範圍
依《專利師法》第 12 條第 3 款及《專利師執業倫理規範》第 13 條,本所保密義務範圍包括:
- 委任案件之事實、進度及策略
- 技術揭露文件、商業秘密及未公開之研發資訊
- 商標圖樣、設計案件於公開前之內容
- 客戶之商業計畫、財務狀況及內部組織
保密義務不因委任關係終止而消滅。本所同仁與外部合作夥伴均須於到職或合作前簽署保密協議。
對客戶之忠實義務
依《專利師法》第 11 條,本所對受任案件負有忠實義務;本所同仁辦理案件時,並依《民法》第 535 條後段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之。具體實踐包括:
- 依案件需要選任最適合之專業人員辦理
- 對於足以影響當事人權益之事項,及時告知
- 不接受對立當事人之委任,亦不為對立當事人提供諮詢
跨國合作倫理
本所辦理海外案件時,依各申請目的國之法制及當地代理人之執業規範行事。對外溝通中,本所如實揭示自身於各法域之資格範圍,不為超出其資格之表示。涉及美國專利事務時,本所主持人楊杰凱通過 USPTO Patent Bar 考試、未在 USPTO 登記:美國申請文件與 OA 答辯稿由本所在台起草,交美國當地登記代理人審閱、簽署並提交;與 USPTO 的往來(含審查官面詢)一律由該代理人進行。
收費透明原則
本所於委任前以書面報價單列明費用項目,並依工作量分項報價。報價單區分「本所代理費」與「各國官費」(含 TIPO 規費、WIPO 規費、海外官費)。委任進行中如有費用變動,本所先行書面告知並取得當事人同意。
投訴與爭議處理
如對本所服務有疑慮或申訴需求,請以下列方式提出。本所將於 7 個工作日內回覆並啟動內部檢視程序:
- Email:info@cc-collab.com.tw(標題請註明「服務申訴」)
- 電話:02-22320232
如未能於內部程序中達成共識,得向中華民國專利師公會提出申訴;屬律師業務之爭議,亦得向所屬律師公會提出。
在地團隊資質
本所團隊與合作顧問依其法域與專業領域分工:
- 中華民國專利師暨商標代理人:辦理國內專利、商標、設計申請及行政程序之主辦人員
- 通過 USPTO Patent Bar 考試(未在 USPTO 登記):在台起草美國申請文件與 OA 答辯稿,交美國當地登記代理人審閱、簽署並提交;與 USPTO 的往來(含審查官面詢)一律由該代理人進行
- 中華民國律師:辦理智權訴訟、契約審查及商業爭議事項
- 美國 Washington State 律師暨義大利執業律師:辦理美國商標、跨境法律意見及歐洲法域諮詢
各成員之完整資歷另見本網站「事務所介紹」頁。
如有疑問,請洽 info@cc-collab.com.tw
本準則最後更新日:2026-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