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發明適格性:台灣專利審查實務
AI 發明能否申請台灣專利?答案不是非黑即白——現行審查基準「電腦軟體相關發明」章有明確的判斷步驟,發明人若不掌握,可能在初審就收到核駁理由。
AI 發明能否申請台灣專利?答案不是非黑即白。
TIPO 現行《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二章「電腦軟體相關發明」為 2021 年 7 月 1 日施行版(2026 年 10 月 19 日查閱),AI 發明依這一章審查;2025 年 10 月 13 日 TIPO 另公告「我國AI相關發明案例集」,屬參考資料,不是法律或審查基準。發明人若不掌握三道門檻,可能在初審就收到不符發明定義或不符可據以實現要件的核駁理由。
本文以實務角度拆解這三道門檻,並提供請求項撰寫的 5 個關鍵節點。
第一道門 · 「人類發明人」要件
依《專利法》第 5 條第 2 項,專利申請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外,指發明人、新型創作人、設計人或其受讓人或繼承人」。法條未明文限定「自然人」,但《專利審查基準》第一篇第二章明定:發明人必為自然人。
國際間的「DABUS」系列申請也曾在台灣提出:發明人欄只填人工智慧系統,經 TIPO 通知限期補正自然人發明人而未補正,依《專利法》第 17 條第 1 項不予受理;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度上字第 55 號判決(2022 年 7 月 21 日)駁回上訴,全案確定,理由是發明人的姓名表示權屬人格權,故發明人必係自然人。換言之,列 AI 為發明人而不依通知補正,案件連實體審查都進不去。
實務做法:發明人欄位列提出構想與具體技術手段的自然人;依我們的讀法,使用 AI 工具的研究人員是否列名,也是看他是否符合這個標準。AI 是研發工具,不是發明人——這個區分必須在申請書中保持一致。
第二道門 · AI 模型本身 vs AI 應用
第二道門要回答的是:請求項是否為「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專利法》第 21 條)。
審查基準第十二章第 3.2 節分兩步:先看是否屬於明顯符合或明顯不符發明定義的態樣;無法歸類者,再判斷「藉助電腦軟體之資訊處理是否係利用硬體資源具體實現」。依我們的讀法,套到 AI 發明上大致可分兩類:
1. 只寫 AI 模型本身(演算法)—— 通常難以通過
數學方法、人為安排屬於非利用自然法則者(第 3.3.2.1 節);只寫資料輸入與輸出、未具體描述其間資訊處理步驟、僅有目的或結果者,也不符合上述要件(第 3.4 節)。例如:
「一種神經網路訓練方法,包含:(a) 接收訓練資料;(b) 計算損失函數;(c) 更新權重。」
依我們的讀法,此類只有通用步驟的請求項容易被認定不符發明定義;案例集案例 1-1 中只寫「藉由一運算模型計算出」分數的請求項,就被認定明顯不符。即使跨過這關,第十二章第 4.2.2.1.1.1 節也明列以 AI 提高預測精確度是易於思及的問題,進步性(第 22 條第 2 項)同樣不易。
2. AI 應用於具體技術領域 —— 較有機會通過
若請求項寫出具體的資訊處理手段——例如處理感測器量測值等表現物體技術性質的資料,或寫明資料如何輸入 AI 模組、如何計算與輸出——就有機會符合發明定義;案例 1-1 中寫明各模組通訊與資訊傳輸的版本即被認定符合。以下應用場景,實務上較容易把具體技術問題說清楚(本所觀察,非官方統計):
- 醫療影像分析(病變辨識、放射科 AI 輔助)
- 自駕車感知(LiDAR 點雲處理、感測器融合)
- 製造業瑕疵檢測(半導體晶圓、面板光學檢測)
- 語音辨識與多語翻譯
- 智慧電網與能源管理
別忘了:第 3.4 節說明請求項不以記載特定硬體為必要;只列硬體而無具體處理手段,仍不符合。
第三道門 · 充分揭露要件
通過發明定義後,下一個關卡是《專利法》第 26 條第 1 項:說明書應明確且充分揭露,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現。
AI 發明的特殊挑戰:
- 演算法與模型:第十二章第 2.1.1 節要求描述實現功能的技術內容(例如演算法),藉助(類)神經網路模型等工具者,不論商用或開源都應揭露;不能只寫「使用深度學習模型」
- 輸入與輸出資料:案例集指出,輸入與輸出資料若沒有邏輯推論上的可預期性,可能不符可據以實現要件;涉及個資的醫療資料,可採去識別化說明,但不可全然空白
- 訓練方法:案例集通過的版本,記載了模型種類、損失函數、收斂條件,或隱藏層數、啟用函數、迭代次數與學習率
案例集也提醒:輸入與輸出的關連性揭露不足時,審查意見通知後才補提實驗結果,無法克服核駁理由;第 43 條第 2 項也規定,修正除誤譯之訂正外,不得超出申請時揭露之範圍。
充分揭露不等於把所有商業秘密都寫進去——而是「可據以實現」即可。實務上常見策略:將核心參數記為「以 [範圍] 為佳」,留下後續答辯彈性,但範圍須在申請時寫入,也不可空白到無法實現。
申請書撰寫的 5 個關鍵節點
整合三道門的要求,AI 發明的申請書建議從以下 5 個節點切入:
1. 請求項三軌並進
對同一發明同時撰寫方法請求項、系統請求項、電腦可讀取記錄媒體(CRM)請求項,三者都是第十二章第 2.2.1 節列出的範疇。依我們的經驗,三軌並進可在跨國申請時保留彈性,各國對不同範疇的接受度不盡相同。
2. 「技術手段」明確化
在獨立項中明確記載資料來源、模型的處理流程與輸出、特定資料結構,必要時搭配硬體環境(感測器、邊緣裝置)。重點在處理步驟具體,不在硬體名詞多寡。避免「使用機器學習」「採用神經網路」這種抽象描述。
3. 「技術效果」量化
於說明書中提供與先前技術的量化對比:速度提升 X%、準確率達 Y%、能耗降低 Z%。但第十二章第 4.2.2.2.1 節說明,處理速度快、正確率高這類利用電腦的一般性功效,通常不認定為有利功效;數據要扣住具體技術手段,並在申請時就寫進說明書。
4. 「比較例」與「實施例」並列
建議說明書提供 2-3 個實施例,並對應至少 1 個比較例(先前技術或已知方法)。比較例是日後主張「無法預期之功效」的基礎,影響進步性審查。
5. 「應用領域」具體化
避免「適用於各種電腦系統」這種泛稱。改寫為「適用於醫療影像中之 [具體任務]」「適用於半導體晶圓 [具體缺陷] 之檢測」。但只把既有軟體技術換到另一領域、資料內容不同而已,屬於簡單變更(第 4.2.2.1.2.1 節);具體化要落在該領域特有的資料處理與訓練方法(案例集案例 3-2 的建議亦同)。
實務 takeaway · 我們可以怎麼做
對於正在準備 AI 相關發明專利申請的研發團隊,本所建議:
- 提前 60 天諮詢:AI 請求項撰寫的細節決定了能否通過第二道門。在送件前 60 天與專利師討論技術揭露範圍與請求項架構,可降低後段答辯成本。
- 內部研發紀錄保留:實驗紀錄、訓練日誌、效能對比資料於送件時皆為說明書素材,申請後無法補入。建議研發階段即建立可追溯的內部技術紀錄。
- 跨國請求項在地化:實務上,台、美、日、中、歐五地對 AI 適格性的審查標準不同,不可使用單一英文範本套用。預算允許下,建議委請各地當地代理人各自審稿。
- 持續追蹤審查基準變動:TIPO 在審查基準之外另有參考資料(如 2025 年的案例集),基準本身也可能修訂。每年至少更新一次內部請求項撰寫指引,避免引用過時的審查見解。
如需就具體 AI 發明的請求項撰寫策略取得評估,歡迎預約 30 分鐘晤談;來信可附技術簡報與預定申請國家,由本所專利師與您共同檢視技術揭露範圍與請求項架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