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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醫醫材跨境申請:PCT 與 FDA 雙軌實務策略
產業洞察 · 專利/設計

生醫醫材跨境申請:PCT 與 FDA 雙軌實務策略

生醫醫材新創面對專利保護與法規許可的雙軌挑戰:PCT 申請時序與 FDA 審查時程需協調,臨床試驗數據的揭露策略直接影響專利可專利性。本文分析雙軌協調的關鍵決策點。

楊杰凱專利師 · 2026-01-21 · 最後更新 2026-10-29 · 7 分鐘閱讀

生醫醫材新創在跨境布局時,面臨一個特有的雙軌挑戰:專利保護要求「先申請後揭露」,而臨床試驗與法規申請要求「逐步公開」。兩條軌道的時序若不協調,可能導致在申請 FDA 許可的過程中喪失某些市場的專利可專利性,或因預期法規審查時程而導致 PCT 進入時限管理失誤。本文分析雙軌協調的關鍵決策節點。

PCT 與 FDA 的時序協調

典型的生醫醫材雙軌時程如下:

專利軌道:研發完成 → 優先申請(provisional,美國)→ 12 個月內 PCT 申請(台灣不是 PCT 締約國,須至少一位申請人具締約國國籍或住所)→ 30 個月內進入指定國 → 各國實體審查(3 至 8 年)→ 授權取得。

法規軌道:原型開發 → 臨床前試驗 → IND(Investigational New Drug)或 IDE(Investigational Device Exemption)申請 → 臨床試驗(Phase I/II/III,2 至 8 年)→ 藥品的 NDA/BLA,或醫材的 510(k)、PMA(Pre-Market Approval)申請 → FDA 許可(6 至 24 個月)→ 上市。

兩軌的時序交叉點在於:臨床試驗數據的對外揭露,往往在 PCT 30 個月窗口期間發生。此時若未妥善規劃,可能影響指定國的可專利性。

請求實審的時機也需與法規審查協調:若市場前景依賴 FDA 許可結果,生醫公司可能希望延後請求實審(台灣、韓國都是申請日起 3 年內),待 FDA 核准後再確認哪些市場優先進入。

臨床數據揭露的衝突

臨床試驗數據是新穎性的潛在威脅。核心衝突在於:臨床試驗的公開登記(如 ClinicalTrials.gov 或 CTRI)可能構成「公開揭露」,影響優惠期外的國家的可專利性。

各國對「臨床試驗公開登記是否構成喪失新穎性的公開」的認定有所差異。美國 35 U.S.C. §102 的優惠期為 12 個月;歐洲原則上無優惠期(例外有限);台灣優惠期為 12 個月(發明專利);中國優惠期僅 6 個月且限特定情境。

實務建議:臨床試驗登記前(而非後),完成所有擬保護發明的 PCT 申請或至少優先申請。若技術發展迭代快速,每個重要的技術里程碑都應在對外揭露前觸發新一輪專利評估。

台灣作為生醫研發總部

台灣作為生醫醫材跨境申請的研發總部,具有幾項結構性優勢:

雙語科研人才:台灣的生醫研究人員普遍具備英語能力,可同步處理英文 FDA 申請與中文台灣 TIPO 申請,降低翻譯與溝通成本。

鄰近大陸市場:台灣作為研發基地,可同步申請台灣 TFDA 與中國 NMPA(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許可,在時區與語言上具有鄰近優勢。

TIPO 的新創積極審查方案:設立未滿 8 年的生醫新創公司(含依外國法律設立者),可申請新創積極型專利審查;TIPO 公告的實績是從提出本方案申請到收到審查結果平均 66 天,對依賴早期取得專利保護以支撐估值的新創公司具有財務意涵。這仍是試行方案(智慧局《新創產業積極型專利審查試行作業方案》):現行版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再試行 1 年,到 2026 年底,之後是否續辦由智慧局評估;設立未滿 8 年這一類,智慧局每月最多受理 6 件、每家公司每年最多 5 件,當月額滿要等次月再申請。

台灣 FDA 的 IVD 快速審查:台灣食藥署(TFDA)對特定體外診斷試劑(IVD)有快速審查機制,對希望先在台灣取得許可、再延伸美國 FDA 申請的公司,台灣可作為法規驗證的第一站。

實務建議

對生醫醫材新創與外國事務所的建議:

同步啟動專利與法規諮詢:生醫的雙軌挑戰要求在研發初期即同步啟動,而非各自獨立進行。最常見的失誤是先進行法規諮詢與臨床準備,再「想到要申請專利」——此時往往已有部分揭露,影響可保護範圍。

臨床試驗登記前完成 PCT 申請:ClinicalTrials.gov 登記資料一經公開,就可能構成公開揭露,優先申請或 PCT 申請必須在登記前完成,此為不可回溯的截止點。

韓國優先進入策略:生醫醫材同樣可採「韓國優先進入+PPH 加速台灣」策略,但 PCT 申請無法進入台灣,台灣案須在優先權日起 12 個月內直接申請(專利法第 28 條),之後再依台韓 PPH,以韓國認定可准的請求項請智慧局加速審查。依 KIPO 年報,2023 年韓國專利與新型合計的首次審查意見平均期間為 16.1 個月(整體平均),仍可望在 FDA 核准前提供亞洲地區的早期專利保護。

延後請求實審的策略運用:對於市場前景依賴 FDA 核准的生醫產品,韓國的請求實審期限(2017 年 3 月 1 日以後申請的案件為申請日起 3 年)可保留一段市場觀察期。若 FDA 申請延誤,可相應調整亞洲布局的請求實審時序,避免在法規不確定期間支出不必要的審查費用。

需要更長觀察期時的延緩審查:請求實審之後,台灣與韓國都還能再申請延緩審查。台灣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放寬:已請求實審的發明專利申請案,續行審查的日期可以定在申請日起 5 年內(原為 3 年),並以一次為限;但由第三人請求實審,或已申請優先審查、加速審查或 PPH 的案件,不能申請(智慧局《發明及設計專利申請案申請延緩實體審查作業要點》第二點、第四點)。韓國的延緩審查要在請求實審後 9 個月內申請,指定的開始審查時點須在請求實審 2 年後、申請日起 5 年內(KIPO 網站說明)。延緩與前述「韓國優先進入」的 PPH 加速方向相反,不能並用:台灣案已申請 PPH 就不能延緩;PPH 又要用韓國審出的可准請求項,韓國案一延緩,台灣案也只能等韓國審出結果。要延緩還是走 PPH,依產品的 FDA 時程擇一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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