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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跨境登記:USCO 與 CNCAC 對照
智權金三角精選 · 著作/秘密

著作權跨境登記:USCO 與 CNCAC 對照

台灣自 1985 年起著作權採自動取得,不必登記就有保護。但若您的作品要在美國或中國執法,有沒有 USCO 或 CNCAC 登記憑證,會影響在美國能請求的賠償,以及兩地舉證的難易。

楊杰凱專利師 · 2026-05-24 · 最後更新 2026-10-27 · 8 分鐘閱讀

台灣自 1985 年著作權法大幅修正後,著作權即採「創作完成自動取得」制度——依《著作權法》第 10 條,著作於完成時自動取得權利,不必登記。

但若您的作品要在美國或中國執法,有沒有 USCO 或 CNCAC 登記憑證,會影響在美國能請求的賠償,以及兩地舉證的難易。本文整理美國與中國兩套不同邏輯的著作權登記制度,並給出跨境布局的時序建議。

自動取得 vs 登記制度的雙軌現實

全球著作權制度大致分為兩條路:

  • 自動取得制(多數《伯恩公約》締約國;台灣雖非締約國,也採此制):著作完成即取得權利,不必登記。台灣《著作權法》第 10 條明文如此
  • 登記強化制(如美國):權利雖自動產生,但「登記」是主張特定救濟的先決條件,「美國著作」連起訴都須先登記。中國則是自動取得、自願登記,登記證書是權屬的初步證明(詳下文)

「自動取得 + 登記強化」並不矛盾——權利的成立與權利的執法,是兩件事。

依本所經驗,跨境經營的台灣權利人最常見的盲點是:誤以為「台灣已自動取得 = 全球可執法」。實際上,台灣著作在美國法院起訴侵權,通常不必先登記,但侵害開始前沒有登記(且不在首次發行後 3 個月的寬限內),就不能請求法定損害賠償與律師費;於中國電商平台投訴下架,則要附上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CNCAC 登記證書在法規上就是權屬的初步證明。

美國 USCO · 救濟前置登記

美國著作權登記由 U.S. Copyright Office(USCO)負責。對台灣權利人最關鍵的兩條法源:

  • 17 U.S.C. § 411(a):「美國著作」之著作權人於提起侵權訴訟前,必須完成著作權登記(或登記申請被拒絕後仍可起訴)。2019 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第 17-571 號)確認:「登記」指 USCO 已實質核准或拒絕,而非僅遞件申請。同一判決也指出,美國在 1988 年為符合《伯恩公約》,已把外國著作排除在這項要求之外;現行條文只管第 101 條定義的「美國著作」,台灣作者在台灣首次發行的作品通常不屬之,起訴前不必先登記
  • 17 U.S.C. § 412:若侵權發生後才登記,權利人不得請求法定損害賠償(statutory damages,故意侵害時每件著作最高 US$ 150,000)與律師費。只有「侵權發生前已登記」或「首次發行後 3 個月內登記」之權利人,方可請求;這一條對外國著作同樣適用

實務影響:

  • 想在美國執法的台灣作者、軟體公司、品牌方,宜在首次發行後 3 個月內送件 USCO 登記(登記生效日以 USCO 收齊申請書、作品樣本與規費之日計,不必等證書核發)
  • 未登記不會喪失著作權本身,但會喪失「法定損害賠償」這個威力最大的救濟工具
  • USCO 線上 eCO 系統申請,規費以 USCO 公告的收費表為準;依 USCO 公布的 2026 年 4 至 9 月結案統計,線上申請(上傳電子樣本)不需往返補正者平均約 3.4 個月,需往返補正者平均約 5.3 個月

中國 CNCAC · 電商下架投訴的權屬證明

台灣權利人在中國的著作權登記(本文簡稱 CNCAC),由國家版權局主管、中國版權保護中心(Copyright Protection Center of China)受理,制度核心法源:

  • 中國《著作權法》第 10 條:著作權包括發表、署名、修改、保護作品完整等人身權與財產權
  • 中國《著作權法》第 12 條:在作品上署名者推定為作者(有相反證明者除外),作者等著作權人「可以」辦理作品登記;登記證書則是權屬的「初步證明」,可被反證推翻(《作品自願登記試行辦法》第 1 條、《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 7 條)

CNCAC 登記在「訴訟法律地位」上不是必要前置,但在實務執法上用處很大——下列管道都要求附上證據,依本所經驗,登記證書是最容易被接受的權屬證明:

  • 中國電商平台之侵權投訴下架程序:通知須附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電子商務法》第 42 條)
  • 短影音、社群等內容平台之投訴:通知須附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及權利人的真實身分資訊(《民法典》第 1195 條)
  • 著作權行政執法部門(各地版權局、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受理投訴時:可採的權屬證據包括作品底稿、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取得權利的合同等(國家版權局國版發〔2020〕2 號)

實務影響:

  • 想在中國電商平台執行下架、行政查處或快速救濟的台灣權利人,宜在進入中國市場前完成 CNCAC 登記
  • 軟體登記自 2017 年 4 月 1 日起不收登記費,作品登記依作品類別收費;作品登記受理後 25 個工作日辦結,軟體登記受理後 60 日內審查完成
  • CNCAC 登記為「自願性」制度——不登記不影響著作權成立,但投訴下架與行政查處都得改用底稿、出版物、合約等文件證明權屬,依本所經驗,處理會慢很多

雙制度對照

維度美國 USCO中國 CNCAC
法律地位美國著作之訴訟前置(§411(a))+ 救濟條件(§412)自願登記,證書為初步證明
必要性想取得 statutory damages + 律師費,必登非法定要件;依本所經驗,想在電商平台快速下架宜先登
申請方式線上 eCO 系統 / 紙本線上版權登記平台
文件申請書 + 作品樣本 + 規費(依 USCO 收費表)申請表 + 樣本 + 身分證明;軟體免登記費,作品依類別收費
時程線上申請平均約 3.4 個月,需補正者約 5.3 個月(2026 年 4~9 月結案統計)作品受理後 25 個工作日;軟體受理後 60 日內
後續維護一次性登記、終身有效一次性登記,建議追加更新版本
對訴訟之效力美國著作之起訴前置條件(§411(a));首次發行前或後 5 年內登記者,證書為初步證據(§410(c))初步證明(《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 7 條;《作品自願登記試行辦法》第 1 條)

跨境布局策略

對於同時面對美中兩個市場的台灣權利人,建議布局時序:

情境 A:軟體公司、線上服務

  • 第 1 步:發行前或首次發行後 60 天內,送件 USCO 登記(§412 的 3 個月寬限從首次發行起算;未發行的作品沒有寬限)
  • 第 2 步:與 USCO 申請同時啟動 CNCAC 登記(兩地程序可並進)
  • 第 3 步:取得雙地登記憑證後,向主要電商平台與內容平台完成權利人備案

情境 B:影視、書籍、藝術創作

  • 第 1 步:作品發行前備妥舉證資料——台灣自 1998 年起已無著作權登記,智慧局建議保留創作過程與發行的相關資料(如各階段草稿、開會紀錄);在作品上以通常方法標示著作人本名或眾所周知的別名,即可適用《著作權法》第 13 條的推定
  • 第 2 步:首次發行後 3 個月內完成 USCO + CNCAC 雙地登記送件
  • 第 3 步:建立內部更新機制——衍生作品、修訂版本均應追加登記

共通建議:CNCAC 登記後,可同步向中國海關總署申請知識產權備案,攔截侵權商品進出口。

實務 takeaway · 我們可以怎麼做

對於有跨境執法需求的台灣權利人,本所建議:

  1. 依執法目的選登記制度:想取得美國法定損害賠償 → USCO 必登;想在中國電商快速下架 → CNCAC 宜先登。兩者目的不同,不可互相替代
  2. 抓住時間窗:USCO 之「首次發行後 3 個月內登記」是 §412 救濟的關鍵節點;CNCAC 作品登記受理後 25 個工作日、軟體 60 日的時程,則影響投訴下架的可行時點
  3. 建立內部追蹤機制:衍生作品、修訂版本、語系本地化版本,均建議追加登記,避免出現「主作品登記了、衍生作品沒登記」之缺口
  4. 與當地律師協作:跨境登記涉及語言、表格、樣本格式之在地實務,建議委請美國/中國當地代理人代辦,避免文件不合格之程序延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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