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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年度判決趨勢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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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年度判決趨勢觀察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近兩年判決在三個面向呈現顯著變化:商標近似性整體判斷漸成主流、專利進步性論證明確化、AI 著作權初步立場出現。本文剖析趨勢對實務策略的影響。

楊杰凱專利師 · 2026-01-25 · 最後更新 2026-01-27 · 7 分鐘閱讀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IPC Court,前身為智慧財產法院)自 2008 年成立以來,是台灣 IP 爭議審理的核心機構。其判決趨勢直接影響從業人員的訴訟策略與客戶建議。近兩年的判決呈現三個顯著變化方向,對外國事務所協助處理台灣 IP 爭議具有直接的策略意涵。

商標近似性的整體判斷

近兩年智財法院判決中,整體觀察加主要識別特徵的判斷標準逐漸取代字面比對,法院多次明確表示:「商標近似性之判斷,應以一般消費者整體觀察其商標所獲得之整體印象為準,不可僅就部分元素為機械式比對。」

整體判斷的操作並非否認主要識別特徵的角色——法院在整體判斷時,仍會先識別商標的獨特圖樣、自創字、配色與排版等核心元素。主要識別特徵的近似程度高時,整體印象往往近似;若主要識別特徵差異顯著,即使部分元素相同,整體仍可能不近似。

相關消費者的注意度標準也趨明確:日常消費品的消費者注意度低,混淆誤認風險高;專業 B2B 商品的消費者注意度高,近似性風險相對較低。這使得論述中「消費者性質」的舉證,成為影響判決結果的關鍵變數。

此趨勢對訴訟策略的影響:商標權人不可僅以字面相似為訴訟基礎,需準備整體視覺評估的具體論證;被告則應主動提出整體視覺差異論證,強調自身商標的獨立識別特徵。

專利進步性的論證明確化

近年智財法院在專利舉發與撤銷訴訟中,進步性判斷趨嚴格且論證更詳細,呈現三項具體傾向:

第一,不採事後諸葛(hindsight bias)——法院明確要求審查應立於申請日之技術水平,與美國最高法院 KSR International Co. v. Teleflex Inc. (2007) 的彈性方法精神一致。

第二,要求引證文件之間存在「結合教示」——不可將多份先前技術簡單相加,需具體論證申請日當時技術領域內存在結合各份先前技術的動機。

第三,承認「意外的技術效果」——即使技術手段在先前技術中可見,若產生先前技術所未預期且具顯著意外性的技術效果,仍應肯定進步性。

判決理由趨詳盡也提升了訴訟結果的可預測性,使訴訟前評估與上訴決策更有依據,但同時提升了雙方的準備成本。

截至本文撰寫時,台灣最高法院尚無關於純 AI 生成內容著作權的明確判決。但近年下級審判決中已出現初步立場: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傾向「著作權法保護人類精神創作之表達,純機器產出而無人類實質介入者,難認屬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此立場與美國聯邦地方法院 Thaler v. Perlmutter (2023) 及美國著作權局 2023 年指引一致。

預期法院於後續判決中將進一步明確「人類介入」的程度標準、編輯著作的範圍,以及 AI 訓練資料著作權的處理。從業人員應持續追蹤 2026 至 2027 年的相關判決動向。

實務建議

IPC Court 近兩年判決呈現三個共通方向:整體性判斷、論證明確化、與國際接軌。對外國事務所協助處理台灣 IP 爭議,建議:

商標訴訟:訴訟策略避免機械式比對,應準備整體視覺評估的具體論證,消費者問卷日益成為重要證據工具。

專利訴訟:申請階段需於說明書中明確記載技術效果與比較例,為日後進步性主張預留證據;訴訟答辯需準備「結合教示之具體性」與「意外效果之量化資料」。

AI 相關主張:AI 創作的著作權主張需準備人類介入證據鏈;訓練資料的合法性應在使用前完成法律檢核,而非等待訴訟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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