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德里協定在台、中、港的實務操作特殊事項
台灣未加入馬德里協定、中國有商品說明本地化的特殊要求、香港雖已修法準備但馬德里議定書尚未適用。三地法律地位差異顯著,影響跨境品牌的馬德里申請策略。
馬德里協定是 WIPO 主管的國際商標申請體系(現行運作以《馬德里議定書》為準),截至 2026 年 10 月共有 117 個締約方、涵蓋 133 個國家。但對以台灣為基地的品牌而言,台灣未加入馬德里體系是最大的結構性限制。同時,中國作為馬德里申請目的地有特殊的商品說明要求,香港則至今仍未適用馬德里。三地法律地位迥異,使「大中華區」商標布局需要量身規劃。
台灣與馬德里的法律地位
台灣商標法雖多次參考國際制度修正,但因國際組織會籍問題,台灣迄今未能加入馬德里協定。台灣申請人若希望使用馬德里體系,僅有以下替代路徑:
第三地基礎商標:申請人須在美國、英國、新加坡等馬德里成員國具有國籍、住所或真實有效的營業所(議定書第 2 條),以當地的商標申請或註冊作為基礎,再透過馬德里延伸至其他指定國;實務上多由當地子公司出名申請。此路徑適合跨國集團或在海外設有實體營運的企業,但需投入建立第三地據點與基礎商標的時間與成本。
逐國單獨申請:不走馬德里,直接於各目標國單獨申請。對於目標國數量在 2 個以下的中小企業,此路徑反而更直接。
混合策略:馬德里與單獨申請結合,適用於目標包含馬德里未涵蓋地區(如香港、澳門,以及東協的緬甸、東帝汶)的情境。
中國作為馬德里申請目的地
中國是馬德里申請中使用率最高的指定國之一,但指定中國收到駁回(含部分駁回)的情形並不少見;中國並已依議定書第 5 條第 2 項聲明,把駁回通知期限延長為 18 個月(因異議而駁回者還可能更晚)。
常見原因之一是商品說明本地化要求:馬德里國際申請使用的尼斯分類用語,部分不符合 CNIPA《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的接受慣例。若不預先調整,指定中國時部分商品項目會被駁回,且答辯空間有限。
事務所操作上建議:馬德里申請前諮詢中國代理人,確認商品說明符合 CNIPA 慣例;指定中國時採用 CNIPA 接受的標準項目用詞;並保留中國代理人答辯預算。
香港:馬德里尚未適用
香港特區政府於 2020 年 6 月 19 日刊憲《2020 年商標(修訂)條例》,為在香港實施馬德里議定書建立法律基礎;但與馬德里議定書相關的條文,要待準備工作完成、另行公告後才生效。截至 2026 年 10 月,WIPO 的締約紀錄仍註明議定書不適用於香港與澳門,香港維持單獨申請制度,與馬德里體系各自獨立。
實務意涵:馬德里指定中國,保護範圍不及於香港與澳門(WIPO 明載),兩地都要另行單獨申請。
香港何時正式實施,要看港府公告的生效日;即使日後實施,初期的審查慣例與答辯處理也需要時間累積。在那之前,香港布局一律以單獨申請規劃,實施後再評估是否改走馬德里。
實務建議
對跨境品牌布局大中華區,事務所建議以下原則:
台灣品牌走馬德里:需先在第三地具備國籍、住所或真實營業所,並建立當地的基礎商標,否則建議逐國單獨申請——對中小企業而言,在第三地設立基礎商標涉及實際營運成本,未必划算。
馬德里指定中國:商品說明本地化是成功率的關鍵決策點。建議視為「必做」的前置作業,而非事後補救。
馬德里指定香港:目前做不到;指定中國的保護也不及於香港,香港須另行單獨申請,並由香港代理人處理後續答辯。港府實施議定書後,再評估是否改走馬德里。
大中華區組合:同時需保護台灣、中國、香港的品牌,最務實的組合為「馬德里(指定中國,限具申請資格者)+香港、台灣、澳門各自單獨申請」;不具馬德里申請資格者,四地都走單獨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