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客戶在透過馬德里體系申請境外商標時,常以為一份申請可以一路通用 100 多個締約國,繳一次費、得一張權利證——實際上有三個關卡會讓申請吃悶虧。本文從事務所實務經驗整理出三個最常被忽略的誤區,協助您在送件前先把風險想清楚。
誤區一 · 中央攻擊風險(central attack)
馬德里國際註冊並非「獨立」存在——依《馬德里議定書》第 6 條,國際註冊在前 5 年內依存於基礎案。所謂基礎案,是您在具有國籍、住所或真實有效營業所的締約方(議定書第 2 條)先提出的商標申請或取得的註冊。
5 年依存期內,若基礎案被核駁、撤銷、廢止、失效,或申請人撤回、放棄(全部或部分商品皆同)——所有透過該基礎案延伸出去的指定國國際註冊,在同一範圍內會同時失效。這就是俗稱的「中央攻擊」。國際註冊因此被註銷後 3 個月內,仍可在各指定國改提國家申請,並保留原國際註冊日與優先權(議定書第 9 條之 5)——只是等於逐國重新審查、重繳規費。
實務上中央攻擊可能來自:
- 競爭者在基礎國針對基礎案提出異議或廢止
- 基礎案未依時繳註冊費或延展費
- 基礎案被以識別性不足、近似性等實質理由核駁或撤銷註冊
舉例來說,若基礎案在第 4 年被撤銷,歐洲、美國、日本等各指定國的保護會同步失效;只有在註銷後 3 個月內逐國轉換,才能保住原國際註冊日。
5 年依存期屆滿後,國際註冊才轉為獨立存在——這是馬德里體系的「成年禮」。在依存期內,基礎案的維護優先於任何指定國的延伸動作。
誤區二 · 指定國再審查的「半失效」
許多申請人以為「馬德里申請受理 = 已取得各指定國權利」——其實不然。
依《馬德里議定書》第 5 條,每個指定國的主管機關於收到 WIPO 通知後,仍有 12 個月(部分國家延長至 18 個月)進行獨立的實質審查。指定國可基於該國商標法駁回國際註冊在該國的效力。
最常見的駁回事由:
- 識別性不足(各國判準不同)
- 與該國先註冊商標近似
- 商品說明不符該國商品分類慣例
- 違反該國公序良俗(如部分國家對宗教用語、地理標示的限制)
當部分指定國駁回、部分指定國核准時,國際註冊就進入「半失效」狀態——權利人持有的國際註冊號碼不變,但實際受保護的地域已被切割。後續每個被駁回的指定國,仍須委任該國當地代理人提出答辯或駁回複審。
換句話說,馬德里體系省下的是送件前的程序成本(一次申請、一份費用、一套文件),不是送件後的答辯成本。各國答辯費用仍以該國代理費為計,與單獨申請相當。
誤區三 · 台、中、港之間的實務差異
對以大中華區為市場的台灣品牌而言,馬德里體系的三地操作有顯著差異。
台灣:尚未加入馬德里體系。台灣商標申請人若要使用馬德里,必須在馬德里締約國(如美國、英國、新加坡)具有國籍、住所或真實有效的營業所,並以當地的商標申請或註冊作為基礎案(議定書第 2 條),實務上多由當地子公司出名。多數中小企業實務上仍採逐國單獨申請——馬德里對台灣公司而言並非預設選項。
中國:可作為馬德里基礎案,也可作為指定國。但指定中國收到駁回(含部分駁回)的情形並不少見,常見原因之一是國際註冊使用的尼斯分類項目有部分 CNIPA 不接受,需依《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本地化。建議於指定中國前先諮詢中國代理人調整商品說明。
香港:2020 年已修訂《商標條例》為實施馬德里議定書鋪路,但相關條文尚待另行公告生效;截至 2026 年 10 月,WIPO 締約紀錄仍註明議定書不適用於香港與澳門。指定中國的保護不及於香港,香港仍維持單獨申請制度。
依《馬德里議定書》第 4 條第 2 項援用《巴黎公約》第 4 條,國際申請若要主張優先權,須在首次申請後 6 個月內提出。跨境申請的時序規劃因此須提前到基礎案送件那一刻。
實務 takeaway · 我們可以怎麼做
對於計畫透過馬德里體系申請境外商標的企業,本所建議:
- 基礎案維護優先:5 年依存期內,基礎案的每一次補件、延展、答辯都不可疏漏。建立內部商標年度健檢機制,最低限度逐年確認基礎案狀態。
- 指定國答辯預算另計:送件當下不要只看「馬德里申請費」這一筆。為主要指定國保留駁回答辯的預算上限——一般而言,每國答辯費約等於該國單獨申請費的 50-100%。
- 大中華區混合策略:對台、中、港、澳同步保護的需求,建議「馬德里指定中國 + 香港、台灣、澳門各自單獨申請」的組合,避免將台灣品牌的全部布局押在馬德里基礎案上。
- 基礎案選擇要慎重:若必須以第三國商標作為基礎案(如台灣品牌透過美國子公司申請),應確認該基礎案有實際營運支持——空殼基礎案在 5 年內被廢止的風險不低於本國基礎案。
如需就具體商標的馬德里布局取得初步評估,歡迎預約 30 分鐘晤談,由本所專利師與您一同檢視基礎案狀態與指定國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