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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傳統商標申請實務:立體/聲音/顏色/動態/全像圖

非傳統商標申請實務:立體/聲音/顏色/動態/全像圖

想用 logo 顏色、開機音效、產品包裝結構當商標?這些「非傳統商標」在台灣可以申請,識別性的判斷標準與文字商標相同,但通常要多一道使用舉證——通過後,競爭者迴避設計的成本也相對較高。

楊杰凱專利師 · 2026-04-20 · 最後更新 2026-10-19 · 8 分鐘閱讀

想用 logo 顏色、開機音效、產品包裝結構當商標?這些「非傳統商標」在台灣可以申請——識別性的判斷標準與傳統文字商標相同,但通常要多一道使用舉證。一旦通過,競爭者迴避設計的成本相對較高,是品牌方建立「視聽覺識別」的工具之一。

本文整理 5 類非傳統商標在台灣的法源、識別性審查實務、與台灣/美國/歐盟之比較。

什麼是「非傳統商標」

依《商標法》第 18 條第 1 項,商標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其聯合式所組成。其中後 5 類——立體、顏色、動態、全像圖、聲音——是法條例示的「非傳統商標」(non-traditional trademark,審查基準中也以「新型態商標」描述,本所統一使用「非傳統商標」一詞)。

智慧局「非傳統商標審查基準」講得很清楚:不論商標型態如何,識別性判斷的標準並無不同;只是消費者通常把顏色、形狀、聲音視為裝飾或功能,較不會一開始就當成來源標識。依《商標法》第 29 條第 1 項第 3 款,不具識別性者不得註冊,因此實務上非傳統商標較常需要依同條第 2 項舉證後天識別性(secondary meaning)。

TIPO vs USPTO vs EUIPO 識別性審查差異

台灣與歐盟的法規都明列這幾類,美國最高法院也在 Qualitex 案指出形狀、聲音甚至氣味都曾獲准作為商標;但表現方式與審查重點各有不同:

  • TIPO(台灣):沒有「使用滿幾年」或「必附消費者調查」的固定門檻,依證據個案認定。法源為《商標法》第 18、29、30 條、施行細則第 13 至 18 條與「非傳統商標審查基準」
  • USPTO(美國):聯邦最高法院 Qualitex v. Jacobson(1995)認為單一顏色可以註冊為商標,前提是已取得 secondary meaning 且不具功能性;經使用取得識別性的註冊依據是 Lanham Act § 2(f)
  • EUIPO(歐盟):Regulation 2017/1001 不再要求商標以圖形表現;施行規則 2018/626 第 3 條逐一規定顏色、聲音、動態、全像圖等型態的表現方式

跨境申請的關鍵啟示:實務上,在台灣以「整體識別性」獲准的非傳統商標,到美國或歐盟仍可能因當地的表現方式或審查重點不同而被駁,需依各地要件分別準備證據。

依我們的讀法,非傳統商標要走到核准,通常比文字/圖形商標多一道舉證;但一旦核准,競爭者要避開的是整體形狀、顏色或聲音,迴避設計成本相對較高——這是品牌方仍值得考慮的理由。

立體商標 · 包裝結構 vs 商品本體

品牌方最常碰到的立體商標有兩種(審查基準另列商品以外的立體標識與服務場所裝潢):

  • 包裝結構:如造型特殊的飲料瓶、三角柱形的巧克力包裝盒
  • 商品本體:如手機、智慧手錶、手提包本身的外觀

前者較可能具先天識別性,但仍須與常見形狀有明顯差異;後者消費者通常視為功能或裝飾設計,原則上須證明後天識別性(玩具、珠寶、燈具這類設計多變的商品更是如此)。兩者都要通過「功能性排除」。

依《商標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1 款,商標「僅為發揮商品或服務之功能所必要者」,不得註冊。審查基準的說明是:專利只給有期限的保護,商標卻可延展而無期限,功能性設計不宜藉商標長期獨占。判別重點:

  • 該形狀是否為達到商品使用目的或某種技術效果所必要?審查基準明白說,若註冊會限制同業選擇該技術方案,即便有替代形狀可達相同技術效果,也無法克服功能性
  • 該形狀是否取得發明或新型專利(即便已過期,仍可作為功能性的表面證據)?申請人廣告是否強調其功能?

自 2024 年 5 月 1 日起,《商標法》第 30 條第 4 項明定:商標圖樣中的功能性部分未以虛線呈現者,不得註冊;不能以虛線呈現且未聲明不屬於商標之一部分者,亦同。2025 年 8 月 1 日生效的修正版審查基準並寫明,立體商標的功能性部分不得以聲明不專用處理;虛線部分不屬於商標之一部分,並應在商標描述中說明。

實務上,舉證後天識別性常用銷售紀錄、廣告投入、媒體報導與消費者調查(調查報告須專業且公正客觀,才具證據能力)。

聲音商標 · 簡短音效 vs 完整旋律

聲音商標的審查實務經驗:

  • 簡短音效:審查基準指出,含有高度識別性商標的簡短聲音(例如以歌聲唱出品牌名稱)可能具先天識別性;單純旋律或唱出常見標語,往往須經使用取得識別性
  • 完整旋律:一般歌曲或冗長樂曲,原則上必須證明後天識別性,實務上舉證難度高

申請文件依施行細則第 18 條:商標圖樣為表現該聲音的五線譜或簡譜(另附商標描述),無法以樂譜表現者(如人聲口白)為該聲音的文字說明;並應檢附符合智慧局公告格式的聲音檔。施行細則並未把聲波圖列為表現方式。

跨境申請注意點:歐盟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聲音商標可直接以音訊檔或精確的樂譜表現(施行規則 2018/626 第 3 條第 3 項 (g) 款);台灣則以樂譜或文字說明為圖樣、聲音檔為必附。各地對檔案格式與樂譜要求仍有差異。

顏色/動態/全像圖商標

顏色商標:

審查基準說顏色商標(尤其單一顏色)通常不具先天識別性,顏色組合也通常須舉證,且單一顏色透過使用取得識別性比顏色組合更難。台灣沒有「使用滿幾年」的固定門檻,考量因素是使用量、使用期間、銷售、廣告支出、消費者調查報告等。以單一顏色申請者,審查時會被通知補送國際通用的顏色碼(如 Pantone)。

動態商標:

如電子產品開機時的品牌動畫。商標圖樣為最多 6 個靜止圖像,描述依序說明變化過程,並附影片檔(施行細則第 16 條)。審查基準沒有規定秒數,但時間過長或商業內容過多的影片較難認為具識別性。

全像圖商標:

全像圖常用於紙鈔、信用卡防偽,所以要證明消費者將之視為來源標識,而不只是防偽標籤。商標圖樣最多 4 個視圖,視角不同產生不同圖像者應在描述中說明(施行細則第 17 條)。

三類共通的審查重點:整體視覺印象是否能讓相關消費者識別為特定來源。

實務 takeaway · 我們可以怎麼做

對於有意申請非傳統商標的品牌方,本所建議:

  1. 送件前先做近似檢索:透過 TIPO 商標檢索系統 + 商業檢索工具雙軌,確認該標識未被他人佔用,並評估近似商標風險
  2. 同步建立市場使用證據:消費者調查、銷售紀錄、媒體報導、廣告投入——這些是後天識別性論述的素材庫,建議從產品上市第一天就建立檔案
  3. 同步準備傳統商標:非傳統商標常需另外舉證、結果較難預期,建議同步申請文字商標與圖形商標,建立多層保護網,避免單一申請失敗即無權利
  4. 跨境同步布局:若品牌有海外市場規劃,建議台、美、歐盟同步申請。各地表現方式與審查重點不同,需個別準備證據
  5. 畫圖樣前先決定哪些部分是商標:功能性部分以虛線呈現;圖樣申請後不得實質變更(《商標法》第 23 條),送件後才補上新特徵並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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