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設計專利策略:從整件到特徵
申請設計專利,多數人會把整個產品畫進圖式——但這往往讓保護範圍變小、競爭者一改造型就規避。台灣 2013 起開放「部分設計」,會用的人保護面積大上 3-5 倍。
申請設計專利,多數人會把整個產品畫進圖式——但這往往讓保護範圍變小、競爭者一改造型就規避。
台灣 2013 起開放「部分設計」(partial design)後,設計專利的撰寫邏輯從「整件保護」轉為「特徵保護」。會用的人,同樣的研發投入可以換來 3-5 倍的保護面積。
本文整理部分設計的法源沿革、實線虛線的劃定關鍵、三個產業實例,與圖式撰寫的特徵切割原則。
部分設計的開放沿革
台灣《專利法》第 121 條第 1 項定義設計專利:
「設計,指對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
關鍵字「或部分」是 2011 年修法(2013 年 1 月 1 日施行)的核心改變。修法前,設計專利僅及於「物品之整體」,申請人必須將整個產品畫入圖式;修法後,可單獨對「部分特徵」申請設計專利。
此調整對齊美國(Design Patent 部分設計實務已久)、韓國(2001 年起)、日本(2007 年起)等亞洲鄰國的主流做法。
修法後實務上的變化:
- 申請件數中,部分設計占比逐年提升——尤其在手機、穿戴裝置、汽車零組件等競爭密集領域
- 保護範圍從「整體外觀」轉向「特徵點」——產品其餘部位可由競爭者自由設計,但特徵點受排他權保護
- 訴訟舉證焦點從「整體相似」轉向「特徵相似」
實線 vs 虛線劃定的關鍵
部分設計的核心技術是圖式中的線條劃定:
- 實線(solid line):欲主張保護之設計部分
- 虛線(dashed line):環境物——僅作為理解設計位置之輔助,不主張保護
依《專利法》第 136 條第 2 項,設計專利之保護範圍以圖式為主,並得審酌說明書內容;圖式表現方式之細節,於《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53 條另有規定。
舉例:若申請人欲保護手機背面鏡頭模組之設計:
- 整件申請:整支手機(背面、邊框、按鍵、商標位置)全畫實線 → 競爭者僅需改任一處(如商標位置、邊框弧度)即可規避
- 部分設計申請:僅鏡頭模組畫實線、手機本體畫虛線 → 競爭者只要鏡頭模組形狀相似,即可能構成侵害,無論其他部位如何變動
劃定原則:
- 實線部分應為創新核心(設計師認為最具差異化價值之處)
- 虛線部分為功能必要環境(用以說明部分設計於物品上之位置與大小)
- 同一物品可分別申請多件部分設計(鏡頭、邊框、按鍵分別申請),形成「設計專利組合」
三個典型案例
案例 1 · 手機鏡頭模組
近年 Apple、Samsung、Google 等手機品牌大量採用部分設計策略,單獨保護鏡頭模組的形狀(圓形、方形、橢圓、矩陣排列)。台灣本土品牌亦同樣布局:將鏡頭模組設計實線,其餘機身虛線。
效果:競爭者若採用相同鏡頭排列邏輯,即使整體手機外觀不同,仍可能侵害。
案例 2 · 智慧手錶錶冠(Digital Crown)
Apple Watch、Garmin、Samsung Galaxy Watch 等智慧手錶之錶冠按鈕常為部分設計申請標的。將錶冠形狀、紋路、突出比例畫為實線,其餘錶身虛線。
效果:競爭者錶冠形狀若構成近似,即使錶身、錶帶、UI 完全不同,仍可能侵害。
案例 3 · 汽車車燈組造型
汽車產業近年大量採用部分設計保護車燈組——尤其是日行燈(DRL)的燈組造型(如 BMW Hofmeister kink、Audi LED 燈條)。將燈組畫為實線、車身虛線。
效果:競爭者只要 DRL 燈條造型構成近似,即構成侵害。此類訴訟近年在台、中、歐盟均有實例。
圖式撰寫策略 · 特徵切割原則
申請部分設計時,特徵切割是核心決策。建議三層思考:
1. 識別「最具差異化的特徵」
問三個問題:
- 此特徵是否為消費者直接識別本產品的視覺要素?
- 此特徵是否為競爭者最可能模仿的設計?
- 此特徵是否為研發投入最大的部分?
三題都答「是」者,即為最值得申請部分設計之候選特徵。
2. 多軌申請
同一物品建議分別申請多件部分設計——不必把所有特徵塞進一件,分開申請可:
- 取得多件權利證書
- 訴訟時可分別主張
- 個別權利失效時不影響其他權利
3. 整體與部分並存
部分設計與整體設計並非互斥——可同時申請:
- 一件「整體設計」保護整體外觀
- 數件「部分設計」分別保護核心特徵
形成「主件 + 衍生件」之設計專利組合。
侵害判斷實務
部分設計之侵害判斷,台灣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近年累積之判決趨勢:
- 實線部分:以「普通消費者於通常使用狀態下之整體視覺印象」判斷近似性
- 虛線部分:不納入比對基準
- 比對對象:被告物品上對應於專利之部分(即被告物品中可特定出與專利實線部分對應之區域)
實務上爭議點常落在:
- 被告主張其產品「整體不近似」 → 法院仍以實線特徵為比對基準,不採整體不近似抗辯
- 被告主張部分設計圖式「實線範圍不明確」 → 此為申請階段之撰寫品質問題,應於申請時即明確劃定
- 被告主張該特徵為「功能性」不應保護 → 依專利法第 124 條第 1 款,純功能性設計不予設計專利;申請時應避免將純功能要素列為實線
實務 takeaway · 我們可以怎麼做
對於有設計專利布局需求的企業,本所建議:
- 產品設計初期就導入部分設計思維:與設計師討論時,預先識別「最具差異化的 2-3 個特徵點」,作為部分設計申請候選
- 建立設計專利組合:核心產品建議「整體 1 件 + 部分 2-4 件」之組合申請,提升整體權利強度
- 跨國申請對齊:美、韓、日、歐盟均已開放部分設計,跨國申請時可採同一特徵切割邏輯;中國於 2021 年起亦正式開放部分設計
- 圖式品質為勝負關鍵:實線範圍須清晰明確,避免日後訴訟中「範圍不明」抗辯。建議委請熟悉設計專利之專利師審閱圖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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