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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ce 案後台灣軟體專利審查趨勢:11 年觀察
判決研習 · 專利/設計

Alice 案後台灣軟體專利審查趨勢:11 年觀察

美國 Alice 案(2014)深刻影響全球軟體專利審查。台灣 TIPO 在 Alice 後 11 年的立場較美國寬鬆:以軟硬體協同運作、具體實現資訊處理為核心,近年已有多件 AI、區塊鏈相關專利核准。

楊杰凱專利師 · 2026-01-17 · 最後更新 2026-10-27 · 7 分鐘閱讀

美國最高法院 Alice Corp. v. CLS Bank International (2014) 判決確立軟體專利可專利性的兩階段判斷框架,使純商業方法與純抽象演算法的可專利性大幅降低,並深刻影響全球軟體專利審查實務。本文觀察 Alice 案後 11 年(2014 至 2025 年)台灣 TIPO 的軟體專利審查趨勢,並比較台灣與美國、歐洲、日本、中國的立場差異。

Alice 案的兩階段判斷

美國最高法院在 Alice 案確立的兩階段判斷:Step 1 — 請求項是否指向專利不適格的概念(抽象概念、自然法則、自然現象)?Step 2 — 若是,請求項是否另含足以使其「顯著超過」該不適格概念本身的發明概念(inventive concept)?

此框架在美國使純軟體、純商業方法的可專利性大幅受限,促使申請人重新設計請求項以強調具體技術手段。台灣雖無對應 Alice 的明文,但審查基準的調整方向與 Alice 的精神相近。

台灣 TIPO 的立場

台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二章「電腦軟體相關發明」(2021 年 7 月 1 日施行版)以兩步判斷是否符合發明定義:先看是否屬於明顯符合(例如具體執行機器控制、依物體技術性質處理資訊)或明顯不符(例如非利用自然法則、非技術思想)的態樣;無法歸類者,再判斷「藉助電腦軟體之資訊處理是否係利用硬體資源具體實現」,也就是軟硬體協同運作的具體技術手段或步驟(第 3.2、3.4 節)。

與 Alice 的主要差異:台灣的判斷同樣分兩步,但第二步問的是軟硬體是否協同運作、具體實現特定的資訊處理,而不是像 Alice 第二步那樣問請求項是否顯著超過不適格的概念。對純商業方法,台灣與美國同樣不予專利(基準第 3.3.2.1 節把僅利用人為規則等的商業方法實現列為非利用自然法則);對 AI 與機器學習模型,依我們的讀法,請求項寫出具體訓練方法或硬體實作者較能通過,整體立場較 Alice 後的美國寬鬆。

GUI 設計元素方面,台灣自 2013 年起接受 GUI 設計專利,使軟體公司在視覺元素保護上有明確且快速的替代路徑。

近年核准趨勢

依 TIPO 公開資料庫,自 2020 年起台灣已核准多筆 AI 相關專利,包含 AI 醫療影像辨識系統、自然語言處理系統、推薦系統具體實作方法、區塊鏈共識機制變形等類型。

能在台灣核准的軟體專利請求項,常採以下表述方式:「於 IoT 裝置上即時運算」(具體硬體環境)、「透過 GPU 並行處理」(具體技術手段)、「在邊緣運算節點以 N 毫秒以下完成推論」(具體技術效果)、「結合特定模型架構與特定硬體」(軟硬整合)。

純粹「使用 AI 模型分析數據」的請求項,在台灣仍常以不符發明定義(專利法第 21 條)或欠缺進步性被核駁,強調具體技術手段是核准的關鍵差異。

與其他司法管轄的比較

各司法管轄的寬嚴光譜:日本(JPO)立場最寬,對 AI 商業方法相對寬鬆;台灣次之,採具體技術手段標準;中國(CNIPA)對純商業方法嚴格但接受具體技術問題的解決;歐洲(EPO)要求「技術性貢獻」,純軟體不予專利;美國(Alice 後)最嚴,需證明請求項「顯著超過」抽象概念本身。

跨國申請策略含義:台灣不是 PCT 締約國,PCT 申請無法進入台灣,台灣案須在優先權日起 12 個月內直接申請(專利法第 28 條)。對於 AI 與機器學習相關發明,可考慮先在日本取得可准的請求項,再依台日 PPH 請智慧局加速審查(台灣目前與美國、日本、西班牙、韓國、波蘭、加拿大、法國、以色列 8 國有 PPH),美國與歐洲則另行評估 PCT(須至少一位申請人具締約國國籍或住所)或直接申請,以較寬司法管轄的核准結果強化其他地區的申請基礎。

策略建議

對軟體新創與外國事務所的建議:

請求項表述:強調具體技術手段、量化技術效果、軟硬整合描述。避免純演算法或純商業方法的抽象表述,即使在台灣的寬鬆環境下,具體化描述仍是核准的必要條件。

多軌請求項策略:方法請求項(method)、系統請求項(system)、電腦可讀媒體請求項(CRM)、裝置請求項(apparatus)並列,保留各司法管轄的彈性空間。

GUI 設計專利並用:UI 介面元素同步申請設計專利(6 至 12 個月核准,成本較發明專利低三分之一),提供快速且確定的視覺元素保護。

跨國優先序:對 AI 與機器學習相關發明,可考慮日本→台灣→中國→美國與歐洲的審查先後順序(台灣案仍須在優先權期限內直接申請),以較快取得首次正面意見,強化後續答辯基礎。台灣在此路徑中是效率與寬鬆度的平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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