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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創積極型專利審查方案:五年施行成效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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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創積極型專利審查方案:五年施行成效觀察

TIPO 自 2021 年 1 月 5 日起試行新創積極型專利審查方案,現行版本適用設立未滿 8 年的公司(含依外國法律設立者)等三類申請人,免繳本方案申請費並主動辦理積極型面詢。TIPO 公告申請本方案至收到審查結果平均 66 天,本期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再試行 1 年。

楊杰凱專利師 · 2026-02-21 · 最後更新 2026-10-18 · 6 分鐘閱讀

新創公司的智財布局常受限於資金與時間。TIPO 自 2021 年 1 月 5 日起試行的新創產業積極型專利審查試行作業方案,同時提供「免申請費+加速」兩項優惠,對設立未滿 8 年的新創公司(依外國法律設立的公司也包括在內)具有高度策略價值。本文回顧五年施行成效,並分析外國事務所協助台灣子公司客戶申請的可行性。

方案內容回顧

方案核心要點(2025 年 12 月 1 日修正、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現行版本):適格申請人分三類——第一類是依我國公司法或外國法律組織登記設立未滿 8 年的公司,第二類是 2 年內獲頒國家創新獎項(NEXT BIG 獎、新創事業獎、國家產業創新獎、國家發明創作獎)的公司,第三類是 TIPO 依政府科技發展計畫委託執行單位輔導的公司;申請類型限發明專利,免繳本方案申請費,積極型面詢也不收面詢申請費;TIPO 受理後,申請案有不予專利事由的,於申請後 1 個月內提供涉及新穎性、進步性的檢索報告與面詢資料(案情較複雜者不在此限),沒有不予專利事由的直接核准;第一類與第二類每月受理上限各 6 件,額滿須次月重新申請,第一類、第二類公司同一年度各以 5 件為上限(同時符合兩類者一年合併不得超過 5 件),第三類沒有件數限制。

與一般發明專利審查的對照:TIPO 統計 2025 年發明專利案件平均審結期間為 13.8 個月;本方案答客問則說明,透過本方案可在 4 個月內獲得審查結果(核准審定或審查意見通知函),TIPO 公告的實績是申請本方案至收到審查結果平均 66 天。起算點要分清楚:本方案只能在接到 TIPO 即將進行實體審查的通知之後、收到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之前提出,66 天是從提出本方案申請起算。費用也要分清楚:免繳的是本方案的申請費,實體審查申請費照繳,收到面詢資料後撤回申請案的,實體審查申請費不退。

關鍵前提:方案只加速審查時程,不降低核准門檻。申請案若缺乏進步性仍會被駁回。TIPO 統計 2023 年至 2024 年底共收 101 件適格案件,96 件核准審定、4 件核駁審定、1 件改請新型;我的看法是,核准比例高主要來自程序設計——審查人員先給檢索報告、面詢時給修正建議,申請人據以修正——而不是審查標準放寬。

五年施行成效

依 TIPO 公開統計:2021 年(第一年)3 個月內就收滿 30 件適格申請案,審查結果 23 件核准、6 件核駁、1 件撤回,方案平均執行時間 3 個月;2023 年至 2024 年底共收 101 件適格案件、62 家公司參與,平均處理時間約 2.5 個月。方案初期的適格對象是依法設立未滿 5 年的新創公司,現行版本已是未滿 8 年;2025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的修正版,在設立未滿 8 年的公司之外,新增 2 年內獲頒國家創新獎項的公司與 TIPO 委託執行單位輔導的公司兩類申請人;2025 年 12 月 TIPO 再公告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續行 1 年。

從這些數字看,核准比例比第一年提高,平均處理時間也都在 TIPO 所說的 4 個月以內,顯示方案已建立實質效果。

現行方案寫明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再試行 1 年,TIPO 將依試行情形再評估是否持續實施或修改;方案是否續行、條件是否調整,以 TIPO 後續公告為準。

對外國事務所的意涵

外國事務所協助以下情境的客戶可考慮此方案:外資設立的台灣子公司(設立未滿 8 年)、跨境合資的台灣新創、海外創投投資的台灣新創,以及依外國法律設立未滿 8 年、以自己名義在台灣申請發明專利的外國新創。

適格性看的是提出本方案申請時的申請人,與發明人國籍無關:第一類的設立期間,從公司設立日期計算至申請本方案之日;依外國法律設立的公司,未滿 8 年的計算方式與我國公司相同。外資設立的台灣公司適用,母國設立未滿 8 年的外國新創直接以自己名義申請也適用,這使此方案對跨國集團的台灣研發子公司與進入台灣市場的外國新創都具有明確策略價值。

申請時點是接到 TIPO 即將進行實體審查的通知之後、尚未收到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之前;申請案在申請時須有委任代理人,並以 TIPO 所定的專利電子申請表單提出,載明申請人名稱與公司設立日期。我國公司不必檢送設立日期證明(TIPO 可自行透過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核);外國公司須檢附設立日期證明文件並提供中譯本,證明文件不是正本的應提供切結書;第二類要附獲獎證明,第三類要附財團法人專利檢索中心出具、能充分對應申請專利範圍的檢索報告。方案僅適用電子申請,紙本申請不適用。

實務建議

對於外國事務所協助有台灣新創子公司的客戶,新創積極審查方案應列為 IP 布局的第一優先評估選項,而非備案。建議操作原則如下:

客戶教育:主動向有台灣分公司或子公司的新創客戶介紹此方案。

時程設定:向客戶說明時程時,用 TIPO 自己的說法——透過本方案可在 4 個月內獲得審查結果,公告實績是平均 66 天;但起點是接到實體審查通知之後提出本方案申請的那一天,不是專利申請日。這個時程可配合融資輪次或市場進入計畫。

預算規劃:免繳本方案申請費、積極型面詢也不收面詢申請費,對早期新創的 IP 預算有實際意義;但實體審查申請費照繳,收到面詢資料後才撤回申請案的,實體審查申請費不退。

追蹤方案延續:現行方案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再試行 1 年,TIPO 會依試行情形再評估是否持續實施或修改;第一類、第二類每月受理件數各有上限,額滿須次月重新申請。外國事務所應追蹤 TIPO 公告,並主動向客戶更新方案動態,避免錯過申請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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