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品牌在亞洲布局時,「台灣商標可註冊但中國被駁」或「中國已搶註但台灣仍可挑戰」的雙地差異情境屢見不鮮。台灣與中國商標制度同源於大陸法系,皆採先申請主義,但近 20 年的審查實務與司法見解逐步分歧。本文聚焦三個核心審查標準——識別性、近似性、惡意搶註——提供雙地策略的決策基礎。
識別性審查的差異
台灣依《商標法》第 18、29 條與智慧局「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將標識分為獨創、任意、暗示(具先天識別性)與描述、通用(不具先天識別性)等類型,描述性商標經使用取得後天識別性後可申請註冊(第 29 條第 2 項)。中國《商標法》第 9 條要求商標「有顯著特徵,便於識別」、第 11 條列舉缺乏顯著特徵的標誌;實務上 CNIPA 對暗示性商標常採嚴格立場,易將暗示與描述混判為缺乏顯著特徵。
後天識別性的舉證兩地都看本地:台灣以國內相關消費者的認知為準,證據以國內使用資料為主,國外使用資料須國內消費者能夠獲知時才會採證(識別性審查基準第 5 點);中國實務上也看重在中國境內的使用,境外使用紀錄幾乎不被採認。跨境品牌若計畫在中國主張後天識別性,需要在中國境內累積長期、持續的使用證據鏈,台灣或第三國的使用紀錄無法替代。
近似性審查的差異
台灣依《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2021 年 10 月 27 日修正版)以整體觀察為依歸、輔以主要部分觀察,綜合商標識別性、近似程度、商品類似程度、消費者熟悉度等八大因素判斷。
中國《商標審查審理指南》(2022 年 1 月 1 日施行,取代原《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雖以「相關公眾混淆誤認」為核心,但實務上 CNIPA(含 2019 年併入的原商標評審委員會)長期傾向「字面比對+機械式類別對照」,整體觀察的彈性低於台灣。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雖逐步推動整體判斷,但基層審查仍以字面比對為主。
對於申請人而言,在台灣以「整體不近似」獲准的商標,在中國申請時仍可能因字面比對被認定近似。建議預先以 CNIPA 商標檢索系統進行中國檢索,並主動在標誌中增加圖形元素提升整體視覺差異。
惡意搶註的處理機制
中國 2019 年修正《商標法》第 4 條,明定「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註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使 CNIPA 可主動駁回惡意搶註申請,無須等待第三人提出異議,對國際品牌提供更主動的保護。中國已於 2026 年 6 月 26 日全面修訂《商標法》,202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條號隨之變動:識別性改列新法第 17 條,惡意申請改列第 19 條並改為「不以使用為目的,且明顯超出正常生產經營需要申請商標註冊的,不予註冊」;本文所引第 4、9、11 條是現行 2019 年修正版的條號。
台灣無對應的主動駁回條文,惡意搶註的打擊主要依賴《商標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12 款:申請人因契約、地緣、業務往來等關係知悉他人商標存在而仿襲申請者不得註冊,但舉證需同時符合他人「先使用」、申請人因上述關係「知悉」且「意圖仿襲」等要件,較中國嚴格。
台灣模式的優勢在於保留商標權利人主動發起異議或評定程序的彈性;中國模式則對初期進入市場的國際品牌提供更主動的制度防護。
實務建議
對於跨境品牌布局,事務所提供以下決策原則:
識別性策略:暗示性以上識別性層級在兩地皆較安全;擬主張後天識別性時,需在中國境內獨立建立長期、持續的使用證據鏈,不可依賴台灣使用紀錄。
近似性策略:兩地檢索必須獨立進行,不可以台灣結果推斷中國。對於在台灣以整體差異取得的商標,進入中國時需重新評估字面比對風險。
時序策略:建議採「先在台灣建立識別性證據鏈、再延伸中國」的分階布局。對於計畫進入中國市場的品牌,至少在送件前 12 至 24 個月啟動中國商標檢索與識別性策略評估。
惡意搶註:發現他人惡意搶註時,台灣與中國的救濟程序應同步啟動,不應待一地結果出爐再採取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