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專利法近年重要修正案:四項關鍵變化解析
台灣《專利法》自 2013 年全文修正施行起陸續調整,影響外國申請人布局的四項關鍵變化:12 個月優惠期延長(2017)、部分設計接受與 GUI 設計專利開放(2013)、圖式揭露方式放寬。本文逐項解析策略意涵。
台灣《專利法》2011 年底全文修正、2013 年 1 月 1 日施行後,又於 2013、2014、2017、2019、2022 年局部修正,影響外國申請人在台灣的權利取得策略、保護範圍與申請成本。本文聚焦四項對外國事務所最具實務意涵的變化。
12 個月優惠期
2017 年修正將優惠期從 6 個月延長至 12 個月,且擴大適用範圍至商業性公開(《專利法》第 22 條第 3 項)。此修正使台灣與美國(12 個月)、日本(2018 年後 12 個月)接軌。
對美國申請人的策略意涵最直接:可在發明公開後 12 個月內延伸至台灣而不喪失新穎性,與美國申請人原有的習慣一致。但設計專利優惠期仍為 6 個月(第 122 條第 3 項);2017 年修正同步放寬了設計專利可主張優惠期的公開事由,期間則未延長。
對歐洲申請人則需注意:歐洲原則上無優惠期(少數例外),歐洲申請人可能依習慣超過 6 個月後才考慮台灣布局,此時台灣發明專利的 12 個月優惠期雖仍有效,但設計專利則已過期。事務所建議:即使有優惠期緩衝,仍應儘速申請,不應將優惠期作為拖延決策的理由。
部分設計專利
2013 年 1 月 1 日全文修正施行前,台灣設計專利原則上保護整體設計。修正後正式接受部分設計(partial design)申請(第 121 條第 1 項),申請人可僅就物品部分外觀請求保護,其他部分通常以虛線揭露。
部分設計提供更靈活的保護策略:主張核心設計特徵的獨家保護,使競爭者改變非核心部分仍可能構成侵害,與美國設計專利及歐盟設計的部分設計實務接軌。圖式揭露上,請求保護的部分以實線表示,揭露但不請求保護的部分通常以虛線表示(施行細則第 53 條第 5 項只要求兩者可明確區隔)。
整體設計與部分設計之間需策略選擇:部分設計的保護範圍可能較寬,但對「整體外觀近似但被保護部分不同」的競爭品,整體設計的保護有時更穩固。最佳策略視產品特性與市場競爭態勢而定。
GUI 設計專利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台灣依《專利法》第 121 條第 2 項接受應用於物品的 GUI(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設計專利申請,包含靜態 GUI(按鈕、圖示、版面配置)、動態 GUI(介面動畫、轉場效果)及 APP 圖示。
GUI 設計專利為軟體公司提供快速保護工具:核准時程 6 至 12 個月(相比軟體發明專利的 18 至 24 個月),成本較發明專利低約三分之一,提供 UI 介面整體視覺印象的排他保護。
事務所實務上建議軟體公司採「著作權+GUI 設計專利+軟體發明專利」三層保護(台灣著作權自創作完成即受保護、不必登記,宜保留創作過程紀錄;有美國、中國市場者可另辦當地登記)。GUI 設計專利是其中最快取得、成本最低的層次,應作為第一步優先啟動。
圖式揭露方式放寬
設計專利圖式本來就可以墨線圖、電腦繪圖或照片呈現(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53 條第 3 項,2013 年起即如此),3D CAD 渲染圖依工程製圖方法呈現各視圖即可使用;「不主張設計之部分」2013 年起也已可用虛線、灰階填色或半透明填色等方式區隔。TIPO 2016 年 4 月 1 日生效的設計專利審查基準修正,再接受單一顏色遮蔽等其他區隔方式;2020 年 11 月 1 日生效的修正,則把圖式未揭露的部分原則上視為不主張設計之部分,不必再交代省略理由(因相同、對稱或其他事由而省略的視圖,仍須在設計說明敘明)。
實務影響:申請人可採更現代化的圖式呈現方式,降低圖式繪製成本與時間,尤其對以 3D CAD 為設計工具的工業設計公司,可直接採用現有設計檔案生成申請圖式。
實務建議
對外國事務所協助客戶於台灣專利布局的策略建議:
充分利用 12 個月優惠期:作為意外公開的安全緩衝,但應以「儘速申請」為原則,不以優惠期作為拖延決策的依據。
善用部分設計:配合美國、歐盟設計的部分設計實務習慣,對台灣市場的保護布局更一致。
GUI 設計專利優先:軟體公司應將 GUI 設計專利列為 IP 布局第一步,快速取得視覺元素保護,再逐步補強發明專利。
現代化圖式:電腦繪圖(含 3D 渲染圖)本來就可作為圖式,善用既有設計檔可降低申請成本,並加快準備時程。台灣專利法修正方向整體向國際接軌,但部分制度仍保留台灣特色,逐項確認適用標準仍是必要步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