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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技術專利標記新制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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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技術專利可以自己標記了:發明、新型申請書新增兩個欄位,115 年 9 月 2 日上路

智慧財產局自 115 年 9 月 2 日起開放申請人主動標記綠色技術分類號,同日修正發明、新型專利申請書共 2 式。標記由申請人主張、智慧財產局不主動賦予,本身不涉及審查時程——要縮短審查時間仍須另依 AEP 事由 4 申請。

楊杰凱專利師 · 2026-09-04 · 8 分鐘閱讀
主張綠色專利的三件文件 115.09.02 生效 申請人主動主張 · 智慧財產局不主動賦予 必填 01 綠色技術分類號 只能填 CPC 的 Y02例:Y02E10/549 必填 02 綠色技術說明 請求項與綠色技術直接相關的理由 必要時 說明或佐證文件 說明書、圖式無法表彰時才需檢附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財產局)自 115 年(2026 年)9 月 2 日起,開放專利申請人於申請發明或新型專利時,主動將發明或創作標記為綠色技術分類號;經智慧財產局審查確認後,該項資訊會隨專利申請案的公開或公告資料,一併顯示於「中華民國專利資訊檢索系統」與「全球專利檢索系統」。同日並依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第 2 項,公告修正「發明專利申請書」、「新型專利申請書」共 2 式及申請須知。115 年 9 月 2 日以後提出的申請案,請改用新版申請書表。

新增了什麼

新制的核心是「主動標記」:智慧財產局引進合作專利分類(CPC)中與氣候變遷減緩或調適相關的 Y02 附加資訊,讓產業界能在檢索系統上快速辨識綠色技術專利。

兩件事要先分清楚。其一,標記由申請人主動提出,智慧財產局不會主動把專利賦予綠色技術分類——不主張,檢索系統上就不會出現這項標示。其二,不主張綠色專利的案件無須填寫新欄位,新制不增加一般申請案的負擔。

兩個欄位怎麼填

新版申請書把這件事放在第七欄「綠色技術相關案件」:先勾選「□本案為綠色技術相關案件」,再填「綠色技術分類號」與「說明」兩格。若另附佐證文件,還要回到「附送書件」欄一併勾選「申請案為綠色技術相關之說明或佐證文件」——漏勾這一項,是最容易發生的疏失。

欲主張者,分類號與說明缺一不可。分類號只能填 Y02 之下的類號,依部、主類、次類、主目、次目五個階層編排;說明欄則載明請求項所請發明或創作與綠色技術範圍直接相關的理由,或藉由說明書、圖式內容佐證。若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均無法表彰其為綠色技術,應另附「申請案為綠色技術相關之說明或佐證文件」,例如理由說明文件,或綠色技術相關研究計畫的證明文件。

智慧財產局說明手冊所舉的四則填寫範例可作為撰寫參考(括號內為該類號的官方含意,不等同範例本身):Y02E10/549(有機太陽電池)搭配請求項所載有機太陽能電池的吸收與儲存;Y02B20/30(半導體照明,如 LED、OLED)搭配金屬氧化物用於 LED 照明的流明數據;Y02P90/60(用於生產製程之電動或混合動力推進方式)搭配油電引擎的減碳效果;Y02E10/70(風能)則檢附離岸風力研究計畫的成果報告作為佐證。類號要對著官方含意挑——舉例來說,車輛本身的混合動力另有 Y02T10/62,與生產製程用的 Y02P90/60 不是同一件事。

哪些技術算綠色技術

合作專利分類 Y02 的八個次類 合作專利分類 Y02 · 氣候變遷減緩或調適之技術或應用 Y02A 氣候變遷調適 Y02B 建築與家用電器 Y02C 溫室氣體捕獲封存 Y02D 資通訊節能 Y02E 能源產生與輸配電 Y02P 商品生產與加工 Y02T 交通運輸 Y02W 廢水與廢棄物

可主張的範圍有二:涉及節省能源技術、新能源、新能源汽車等技術領域者;以及涉及減碳技術及節省資源使用者。智慧財產局例示的技術領域共 11 項——太陽能、風力能、生物能、水力能、地熱能、海洋能、氫能及燃料電池、二氧化碳封存、廢棄物能源、LED 照明、綠色環保汽車——但不以此 11 項為限,替代能源、對環境有助益的節能產品、低碳排放產品、資源回收再利用等,均可屬綠色技術範疇。

另須注意主體的邊界:這次修正的是發明與新型兩式申請書,設計專利沒有這個欄位,也不在可主張的範圍內——智慧財產局界定綠色技術範疇時,明文所指即為「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綠色產品若同時布局設計專利,標記只會出現在它的發明或新型案上。

填錯、忘了填,會怎麼樣

三種情況都不影響專利本身。標記後經審查認定不符綠色技術範圍者,智慧財產局取消該綠色技術分類號,不影響該申請案的可專利性;分類號填錯者,智慧財產局逕行改賦予至適當類位,同樣不影響可專利性。

這個補送機制不只是給忘了填的人用。 115 年 9 月 2 日之前提出、目前仍在審查中的舊案,同樣可以在審定前來文主張——條件只有「審定前」,不問申請日。對手上有一批繫屬案的公司來說,這是整個既有案件庫的一次補標機會,不是粗心者的救濟。

補送時仍須載明分類號與說明,缺其一者該補送內容不予受理(申請案本身不受影響)。發明專利申請案另須留意:補送內容若已超過智慧財產局開始進行公開準備作業的時點,將不會顯示於專利公開資訊中(但仍有公告時一併顯示的機會)。

至於佐證會不會外洩營業秘密——智慧財產局的答覆是:佐證資料只要達到足以證明其發明或創作屬於綠色技術的程度即可,無須提供涉及營業秘密的資料。

這句話要反過來讀。 依專利法第 47 條第 2 項,專利案經公告後,任何人均得申請閱覽、抄錄、攝影或影印其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圖式及全部檔案資料——佐證文件也在其中。換句話說,這不是保密承諾,而是「你交什麼,日後大家就看得到什麼」的提醒。所以能用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的既有內容交代的,就不要另附文件;真要附研究計畫證明,手冊的示範也只要求首頁與摘要各 1 份,附之前先確認裡面不含補助條件、合作對象或未公開的技術細節。

標記不等於加速

標記新制與 AEP 加速審查的分工 綠色技術標記新制 揭露 隨公開或公告顯示於兩大專利檢索系統 申請時即可主張 · 不另收費 發明與新型都適用 不改變審查時程 AEP 加速審查 · 事由 4 加速 須待通知即將進行實體審查後,才能另案提出 限發明專利 · 須先請求實體審查 事由 4 規費 NT$4,000(事由 1、2 免費) 原則上 6 個月內給結果,實測 56.2 天

公告、說明手冊與答客問均未賦予標記任何審查時程上的效果——新制的性質是標記與揭露,加速審查另有 AEP 一途。若目的是縮短首次審查結果的等待時間,仍應依「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作業方案(AEP)」另行提出申請:AEP 申請事由 4 即為「所請發明為綠色技術相關者」,須檢附發明專利加速審查申請書及該申請案所請發明為綠色技術相關之說明,並繳納申請規費每件 4,000 元——經智慧財產局審查認定所請發明非屬綠色技術相關範圍者,這筆規費退還;但申請人自行撤回加速審查申請的,規費不予退還。原則上智慧財產局會在申請人齊備相關文件後 6 個月內發出審查結果通知(包含審查意見通知函、最後通知或審定書),惟實際審查時間仍得視申請案所屬技術領域而定。實務上比書面承諾快得多:依智慧財產局公布的加速審查統計簡表,2026 年 1 至 7 月依事由 4 提出的案件,自文件齊備至首次審查回覆平均為 56.2 天(事由 1 為 41.1 天)。

⚠️ 時點是關鍵:AEP 不能在提出申請時一併請求。依作業方案,發明專利申請案須「經本局通知即將進行實體審查或再審查後」,申請人才能提出加速審查申請。太早遞件,該案不會被納入加速審查程序。這不是理論風險——同期 223 件加速審查申請中有 6 件被列為不適格,其中 3 件是事由 4,在四個事由裡最多(事由 4 同期僅 59 件,不適格率約 5%)。

值得注意的是,AEP 事由 4 所稱綠色技術,其範圍界定與本次標記新制一致,同樣涵蓋節省能源技術、新能源、新能源汽車、減碳技術與節省資源使用,並例示相同的 11 項技術領域;兩者要求的「綠色技術相關之說明」寫法也共用同一組範例。因此同一件發明案可以前後兩用:申請時先在申請書填 Y02 分類號取得綠色技術標示;日後提出實體審查請求(發明專利須另案申請,規費每件 7,000 元起;依專利法第 38 條須於申請日後三年內提出,逾期該申請案視為撤回),待接獲即將進行實體審查的通知後,再依事由 4 提出加速審查申請。

換句話說,一件想加速的綠色技術發明案,時間軸上至少有三筆錢與一個會讓案子死掉的期限:申請規費 3,500 元 → 三年內提實體審查 7,000 元起 → 收到通知後提 AEP。

先確認有沒有更省的路。 AEP 共有四個事由,其中事由 1(外國對應申請案經外國專利局實體審查而核准)與事由 2(美、日、歐專利局已核發審查意見通知書及檢索報告)免繳加速審查規費,而事由 1 的書面時程同樣是文件齊備後 6 個月,實測平均還更短(41.1 天)。事由 1 的門檻也比多數人想的寬——不限核准該對應案的外國專利局、不排除中國大陸。綠色技術案多半已在美、日、中、歐同步布局,若外國對應案已核准,優先走事由 1;沒有可用的外國審查結果時,才需要走要付 4,000 元的事由 4。

另須提醒:AEP 是發明專利的制度。新型專利採形式審查、不進行實體審查,本就沒有對應的加速審查途徑。新型案主張綠色技術標記,取得的是檢索系統上的標示與對外可見度,不涉及審查時程。

還有第三條路:案件若已走到再審查階段,智慧財產局的「發明專利再審查加速審查(AEPRe)」方案已自 115 年 9 月 1 日起再試行 1 年。它針對的是初審審定理由僅核駁部分請求項、部分請求項未核駁的再審查案,申請人依初審意見主動把申請專利範圍修正為初審認定的核准範圍即可提出;依智慧財產局公布的試行成果,自提出申請至收到審查結果平均僅 24.5 天,而一般再審查案件約需 10 至 13 個月。這是試行方案,現行試行期至 116 年 8 月 31 日。

本所建議:綠能與儲能、電動車與充電、節水與水處理、資源回收、低碳製程、建築節能、資通訊節能等領域的案件,宜於定稿階段一併評估可主張的 Y02 分類號,並讓分類號、說明與佐證三者互相對應——把說明寫成空泛的環保宣示,對審查確認沒有幫助。另須留意,綠色技術標示會隨公開或公告對外顯示,對 ESG 揭露、綠色融資與政府補助是正面素材;若基於營運考量不希望對外呈現此一標示,則不必主張。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15 年 9 月 2 日起啟動專利申請人主動標記『綠色技術』分類號新制上路」(115 年 8 月 28 日)、「公告修正『發明專利申請書』、『新型專利申請書』共 2 式及申請須知」(115 年 9 月 2 日)、「綠色技術專利申請案申請說明手冊」及其答客問、115 年 9 月 2 日版發明專利申請書及申請須知,「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作業方案」及其答客問(均為 111 年 1 月 1 日修正)、「發明專利加速審查統計簡表(115 年 7 月)」、「『發明專利再審查加速審查(AEPRe)』方案自中華民國 115 年 9 月 1 日起再試行 1 年」(115 年 9 月 2 日),以及專利法第 38 條、第 4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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