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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O 商標審查實務動態:近年修正方向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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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O 商標審查實務動態:近年修正方向解讀

台灣智財局近年商標審查的三個重點:爭議程序現制(異議、評定仍分立;對審制草案未完成立法)、2021 年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修正、非傳統商標的識別性舉證。本文分析各項對外國申請人的策略意涵。

楊杰凱專利師 · 2026-01-11 · 最後更新 2026-10-27 · 7 分鐘閱讀

台灣智慧財產局(TIPO)近五年於商標審查實務上有顯著調整,影響外國申請人在台灣的權利取得時程、爭議成本與策略選擇。本文整理三項最具實務意涵的議題:爭議程序的現制與改革草案、審查基準修正、非傳統商標審查趨勢。

爭議程序:對審制草案未完成立法

先把話講清楚:現行商標法仍維持「異議」與「評定」兩套爭議程序。2023 年 5 月 24 日公布、2024 年 5 月 1 日施行的商標法修正,重點在新增加速審查(第 19 條第 8 項)等事項,並沒有更動異議與評定。另一套改革——智慧局 2020 年底至 2021 年初預告、行政院 2023 年 3 月 9 日通過並送立法院的專利法、商標法修正草案——擬在局內設「複審及爭議審議會」、廢除商標異議(爭議改以評定、廢止處理,違反絕對不得註冊事由者放寬為任何人均得申請評定)、爭議案原則採言詞審議,後續訴訟改由雙方當事人對審;但該草案在立法院第 10 屆未完成審查,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13 條屆期不續審,第 11 屆至 2026 年 10 月未見行政院重新提出,仍未完成立法。

兩套程序的門檻不同:異議任何人都可以提出,但限於註冊公告日後 3 個月內(第 48 條);評定限利害關係人申請或審查人員提請(第 57 條),以描述性或其他欠缺識別性(第 29 條第 1 項第 1、3 款)、近似他人商標(第 30 條第 1 項第 10 款)等事由主張者,須在註冊公告日後 5 年內提出,惡意搶註著名商標等情形不受此限(第 58 條)。

對外國申請人的實務意涵:爭議預算目前照現制估算即可;草案若日後重新提出並通過,異議將併入評定、爭議案改採言詞審議,書狀準備與出席審議的翻譯、代理人時間都會增加,屆時再調整。眼前更要緊的是期限——發現他人註冊近似商標,異議只有公告後 3 個月,錯過就只能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評定。

混淆誤認審查基準 2021 年修正

TIPO 修正的《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於 2021 年 10 月 27 日生效(前一版為 2012 年),對近似性與類似性判斷提供更明確的操作指引。修正重點包含三項:

第一,商標近似判斷:增列商標識別性強弱與整體觀察在判斷上的權重,並增列文義可拆解的文字商標比對、拼音性中外文近似的判斷原則與案例類型。至於以整體觀察為依歸、「主要部分」觀察與整體觀察並不對立,則是 2012 年版就有的原則(現行 5.2.2)。

第二,商品/服務類似判斷:增列「行銷管道或場所」為考量因素,並補充說明互補功能、聯合或搭配使用,以及商品與其零組件、原料或半成品之間的類似關係。

第三,調整其他參酌因素的認定原則——商標識別性強弱、先權利人多角化經營、實際混淆誤認情事、相關消費者熟悉程度、申請人是否善意等,以及第 30 條第 1 項第 10 款但書「顯屬不當」的認定。8 項參酌因素的基本架構則沿用既有規定:新申請案因商標多半尚未使用,可能只就商標識別性強弱、商標近似程度、商品服務類似程度斟酌,爭議案件才依卷證綜合其他因素(第 4 點);各因素有互動關係,其中一項特別強時,可降低對其他因素的要求(第 6 點)。

對申請人的策略意涵:商標檢索時應強化整體視覺評估;爭議論述應對應 8 大因素逐項展開;當事人提出、具公信力的市場調查報告,基準認為可具有等同實際混淆誤認情事的地位(5.5)。

非傳統商標的審查趨勢

台灣《商標法》第 18 條第 1 項已納入立體形狀、顏色、聲音、動態、全像圖等非傳統商標類型:立體、單一顏色、聲音自 2003 年 11 月 28 日起可申請,動態、全像圖則於 2012 年 7 月 1 日起列入例示。審查基準說明,不論商標型態如何,識別性的判斷標準並無不同;只是消費者通常把形狀、顏色、聲音視為裝飾或功能,實務上非傳統商標較常需要舉證後天識別性。

舉證後天識別性(第 29 條第 2 項)時,常用使用期間與方式、銷售量與市占率、廣告量與促銷資料、市場評價與消費者調查等證據;審查基準並未設定「使用滿幾年」或「調查須達某個比例」的門檻——使用期間愈長通常愈有利,但大量密集使用也可能在短期內取得識別性,市場調查報告則須專業、公正客觀才有證據能力。

對軟體公司的特別建議:GUI 設計專利(自 2013 年起接受)通常比非傳統商標更易取得,建議採「早期申請 GUI 設計專利(6 至 12 個月核准)+累積使用證據後延伸非傳統商標(如動態商標)」的分階保護策略。

實務建議

對外國事務所協助客戶於台灣布局商標的建議:

對審制:草案已在立法院屆期不續審,目前異議(註冊公告後 3 個月內)與評定照現制進行,爭議預算照現制估算;日後若重新提出並通過,異議將併入評定、改採言詞審議,再把書狀準備與出席審議的費用納入。最不能錯過的是異議的 3 個月期限。

近似性審查:申請與爭議論述均應對應 2021 年版基準的 8 大因素逐項展開,整體觀察優先,不可僅以字面相似概括。

非傳統商標:識別性舉證門檻高,建議採「設計專利優先+日後延伸非傳統商標」的雙軌延續策略,降低初期取得失敗風險。

時程預期:申請到註冊一般 8 至 12 個月;有即時取得權利的必要,可繳費申請加速審查(第 19 條第 8 項,2024 年 5 月 1 日起)。TIPO 近年修正方向整體向國際標準靠攏,但實務操作仍保留台灣特色,不可全然以美歐日標準推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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