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PTO Patent Bar 合格:在地撰寫的 5 個關鍵
將台灣發明帶進美國 USPTO 申請,最大的瓶頸不是預算,而是技術內涵能否被「正確翻譯」成美國審查官能讀懂的請求項——在地撰寫的品質決定後續答辯與接續案的彈性。
將台灣發明帶進美國 USPTO 申請,最大的瓶頸不是預算,而是技術內涵能否被「正確翻譯」成美國審查官能讀懂的請求項。
USPTO Patent Bar 合格的在地撰寫人,能在台灣端就把文件做到位,避免後續美國端反覆修改的時間損失。本文整理在地撰寫的 5 個關鍵節點——撰寫、OA 答辯、面詢、接續案、PPH——以及如何與美國當地代理人協同分工。
為什麼前端文件品質這麼重要
美國專利申請的工作鏈是:在地撰寫 → 提交至 USPTO → 審查意見 → 答辯 → 核准/繼續答辯/接續案。
依《37 CFR Part 11》之 USPTO Patent Bar 規則,於 USPTO 為他人辦理專利事務之代理執業(practice before the USPTO),須為註冊執業之 Patent Attorney 或 Patent Agent。提交階段必須由美國當地註冊執業之代理人完成。
依 37 CFR 11.5(b)(1),撰寫說明書、請求項與答辯書本身也屬於在 USPTO 執業;未登記者只能在美國登記代理人的指示與審閱下起草,由該代理人簽署、提交並負責。楊杰凱專利師通過 USPTO Patent Bar 考試、未在 USPTO 登記,即屬此類。在地撰寫的價值在於:
- 技術內涵由台灣端研發團隊與專利師直接溝通,無語言層級的損耗
- 請求項架構可直接以 USPTO 審查標準與《MPEP》規範撰寫,省去美國端翻譯與重構成本
- 與台灣母案、PCT 案、PPH 路徑的整體布局可從第一稿就同步設計
文件須由美國當地註冊執業之代理人審閱、簽署並提交——兩端互補才是台灣發明在 USPTO 取得專利的穩健模式。
關鍵一 · 撰寫階段(Drafting)
USPTO 對請求項與說明書有特定格式要求,與台灣《專利法》之撰寫慣例存在數項實質差異:
- 獨立項與附屬項結構:USPTO 對 means-plus-function(35 U.S.C. § 112(f))之解釋與台灣不同;獨立項應避免無意觸發 § 112(f) 解釋
- 充分揭露要件:依 35 U.S.C. § 112(a),說明書須揭露 written description、enablement、best mode 三層次。最佳實施例之保留與揭露策略需於撰寫時即確定
- 附圖規格:USPTO 對附圖之線條、編號、視角有具體要求(依《MPEP》第 600 章),不符規格需於提交後補正,延宕時程
-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tatement(IDS):申請人對相關先前技術之揭露義務(37 CFR § 1.56)。撰寫階段即應整理 IDS 清單
在地撰寫可在台灣端完成上述細節,使提交給美國當地代理人之文件已達 USPTO 可受理水準。
關鍵二 · OA 答辯(Office Action Response)
USPTO 審查意見(Office Action, OA)多以 § 101(適格性)、§ 102(新穎性)、§ 103(進步性)、§ 112(揭露與請求項記載)為核駁基礎。
在地撰寫人於 OA 答辯之價值:
- case law 援引:依《MPEP》與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判例組合答辯論述,避免單純依 USPTO 審查標準回應而錯失反論機會
- 技術論述深度:與台灣研發團隊就 OA 提及之先前技術逐項討論,產出實質技術差異論述
- 請求項修改策略:修改方向須兼顧美國訴訟解釋慣例與後續接續案彈性——由美國登記代理人決定,在地撰寫人依其指示起草
答辯書由美國登記代理人審閱、簽署並提交;在地撰寫人在其指示下起草答辯稿並整理技術論述。
關鍵三 · 面詢策略(Examiner Interview)
USPTO 提供「Examiner Interview」程序,申請人或代理人可與審查官直接溝通技術內涵。面詢通常為突破僵局之關鍵工具。
面詢的協同分工:
- 由美國當地代理人主持面詢、與審查官直接對話(程序須由註冊代理人執行)
- 在地撰寫人提供技術簡報、預期 Q&A、後備修改建議
- 在地撰寫人不參與面詢,只在事前協助美國登記代理人準備技術簡報;申請人或研發人員如需參與,由該代理人安排
面詢前的準備品質直接影響結果。在地撰寫人對技術細節的掌握,是準備面詢備案的核心。
關鍵四 · Continuation 接續案
USPTO 之接續案制度(依 35 U.S.C. § 120)提供三種類型:
- Continuation(CA):相同說明書,新請求項
- Divisional(DA):原案請求項數類別過多,依審查官 restriction requirement 分案
- Continuation-in-Part(CIP):原說明書 + 新增實施例
接續案決策的時機與切分邏輯:
- 何時繼續:原案核准前提出 CA,保留未來請求項擴張空間
- 何時切分:審查官提出 restriction 要求時,依商業價值優先選定主軸並對其餘類別申請 DA
- 何時補充:研發過程中新增之改良或實施例,若仍於主案 priority date 後 12 個月內,可考慮 CIP
接續案策略影響專利組合的長期布局。在地撰寫人於原案撰寫時即應預留接續案空間(如多軌請求項、多層次附屬項)。
關鍵五 · PPH 加速
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 PPH)使先核准國之審查結果可作為他國加速基準。美國 USPTO 與多國有 PPH 雙邊協議。
對台灣申請人之 PPH 路徑:
- 台灣 TIPO ↔ USPTO:依台美 PPH 協議,台灣核准可作為 USPTO 加速基準
- PCT-PPH:透過 PCT 國際初步審查報告(IPRP)若無負面意見,可向 USPTO 申請 PCT-PPH 加速
- 日本 JPO ↔ USPTO:日本核准案可作為 USPTO 加速基準(若該家族有日本對應案)
PPH 加速可將 USPTO 首次審查意見從一般約 18-24 個月縮短至約 3-6 個月。在地撰寫人於台灣母案撰寫時,即應預判 PPH 路徑——例如台灣請求項是否與 USPTO 請求項實質一致(PPH 要件之一),影響後續加速的可行性。
PPH 與《MPEP》第 700 章之審查程序緊密配合,撰寫策略須從第一稿即整合此維度。
實務 takeaway · 我們可以怎麼做
對於計畫進入美國 USPTO 之台灣申請人,本所建議:
- 撰寫階段提前 60 天諮詢:USPTO 文件品質的細節(請求項格式、§ 112 揭露、IDS)需於撰寫初期即定案。送件前 60 天,由在地撰寫人在美國登記代理人指示下協助整理技術揭露範圍
- 與美國當地代理人建立穩定協作:在地依美國登記代理人指示起草,由該代理人審閱、簽署、提交並進行面詢——兩端建立穩定協作關係可縮短整體時程
- 預留 OA 答辯預算與時程:USPTO 案件平均 1-2 輪 OA,預算須含答辯與面詢費用;時程預估自提交後 18-30 個月取得首次審查意見
- 整合 PCT、PPH、接續案策略:母案撰寫即應預判國際路徑與接續案空間,避免後續被動補件
USPTO Patent Bar 合格之在地撰寫人提升前端文件品質,文件必須由美國當地註冊執業之代理人審閱、簽署並提交——兩端互補才是台灣發明在 USPTO 取得專利的穩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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